2009年5月21日 星期四

upntoday-taipei financial news-5/21-06-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97年度及98年第1季上市櫃公司海外及大陸投資情形&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案暫停申報生效案&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應注意費用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公司未遵循98年1月6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9632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續行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土地交易合約,並新增投資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5小段29-7地號土地剩餘二分之ㄧ持分土地,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同一人交易限額規定及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對該公司核處停止董事長鄧文聰執行董事長職務壹年、令該公司對總經理陳文燕予以減薪三分之ㄧ(期限壹年)、令公司懲處法務室及不動產投資部主管,以及令該公司就本案新增取得之29-7地號土地剩餘二分之ㄧ持份土地,應於本會98年1月6日裁處書所載期限內完成處分,且令該公司於本裁處書發文日起至完成29地號、29-1地號及29-7地號等3筆土地處分後半年內,不得從事不動產投資。
一、 裁罰時間:98年05月18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執行業務時,應確實依保險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規定辦理,並應落實法令遵循暨內部控制制度,以免觸法。
-------------------------------------------------------------------
97年度及98年第1季上市櫃公司海外及大陸投資情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依據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彙總統計上市、上櫃公司97年度及98年第1季大陸投資及海外投資情形如下:
一、大陸投資
(一)赴大陸投資公司家數:截至97年底止,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家數合計924家,較96年底增加25家;截至98年第1季止,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家數合計924家。
(二)累計投資金額:截至97年底止,上市櫃公司累計赴大陸投資金額合計匯出新臺幣(以下同)8,511億元,較96年底增加1,190億元,97年增加比率為16.25%,相較96年底比95年底增加1,114億元,96年增加比率為17.95%,尚無重大改變;截至98年第1季止,上市櫃公司累計赴大陸投資金額合計匯出8,854億元,較97年底增加343億元。
(三)投資收益:97年度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收益合計690億元,以其他電子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獲利較佳;98年第1季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收益合計9億元,以其他電子業、化學工業獲利較佳。
(四)投資收益累計匯回金額:截至97年底止,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收益累計匯回金額合計724億元,較96年底增加88億元,增加比率為13.84%,以電腦及週邊設備業、電子工業匯回金額較大;截至98年第1季止,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收益累計匯回金額合計758億元,較97年底增加34億元,增加比率4.70%,以電腦及週邊設備業、電子工業匯回金額較大。
二、海外投資(不含大陸投資)
(一)赴海外投資公司家數:截至97年底止,上市櫃公司赴海外投資家數合計1,002家,較96年底增加21家;截至98年第1季止,上市櫃公司赴海外投資家數合計999家,較97年底減少3家。
(二)累計投資金額:截至97年底止,上市櫃公司累計投資海外金額合計17,257億元,較96年底增加2,514億元,97年增加比率為17.05%,相較96年底比95年底增加2,407億元,96年增加比率為19.51%,尚無重大改變,以電腦及週邊設備業、電子零組件業投資金額較大;截至98年第1季止,上市櫃公司累計投資海外金額合計18,081億元,較97年底增加824億元,以半導體業、電子零組件業投資金額較大。投資地區集中在維京群島、薩摩亞、美國、香港、開曼群島等地。
(三)投資收益:97年度上市櫃公司投資海外收益合計1,562億元,以其他電子業、金融業獲利較佳;98第1季上市櫃公司投資海外收益合計101億元,以其他電子業、資訊服務業獲利較佳。
三、綜上,97年度及98年度第1季,上市櫃公司赴大陸及海外投資合計總金額雖有成長(97年度大陸投資增加1,190億元,增加比率為16.25%,海外投資增加2,514億元,增加比率為17.05%),惟與96年度成長比率相較(96年度大陸投資增加1,114億元,增加比率為17.95%,海外投資增加2, 407億元,增加比率為19.51%),尚無重大改變。另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收益陸續匯回,合計總金額截至97年底較96年底增加88億元,增加比率為13.84%,以及98年第1季底較97年底增加34億元,增加比率為4.70%。而我國廠商基於營運需要增加對大陸及海外投資,亦有助於帶動國內產出之需求,使我國出口增加,進而帶動貿易成長。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案暫停申報生效案新聞稿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股份61,063,2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10,632,000元乙案,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消費者於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審慎評估風險及自身需要,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金管會表示,消費者於面對保險招攬人員解說保險商品內容時,首先可從商品名稱判斷其是否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一般來說,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險種名稱通常冠有「變額」或「投資連(鏈)結」等字眼;其次,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時須一併選定連結投資標的(如基金或結構型債券等),此一特點亦與購買其他保險商品不同。
另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亦與購買一般投資商品(如共同基金、結構型債券等)不同,投資型保險商品具有保險契約之性質,提供一般投資商品所無之保險保障,且給付條件、費用結構亦與一般投資商品截然不同,消費者於選購時務必分辨清楚商品之性質,以維護自身權益。金管會建議消費者在評估投資型保險商品是否切合自身需要時,應將下列事項納入考量:
第一, 檢視自己目前的保險保障需求與投保狀況,先問自己是否還需要再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不要為了人情而購買根本不需要或不適合的商品。
第二, 保險費是長期的負擔,要量入為出,不要拿短期收入的錢來買保險。
第三, 確定自己在短期內無資金需求,以避免保單中途解約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四, 勿聽信招攬人員勸誘任意終止原保單並轉保新保單,要確認瞭解轉換前、後的保障內容與保費負擔的差異。
第五, 確定自己在投資虧損時是否可以承擔,選擇合適的保險商品與連結投資標的。
第六, 選擇值得信任的合格業務員,並確定他(她)已取得投資型保險招攬資格。
第七, 確定瞭解商品的目標保費與超額保費的費用結構,尤其是第一保單年度的目標保費費用率是否過高、目標與超額保費的配置比例是否合理,所繳的保費被扣除的費用是否過高,並請業務員提供建議書,試算扣除費用後保單帳戶價值的可能結果。
第八, 仔細閱讀保單條款,如果看不懂,務必請業務員或保險公司解釋清楚。
第九, 保險契約乃法律行為之一種,務必審慎為之,除非已完全瞭解商品內容,否則千萬不要輕易在要保書及相關投保文件上簽名。
第十, 如果不滿意該商品,收到正式保單後還有10天可以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應全額退還所繳保險費。
為增進消費者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認識,金管會已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完成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入門手札」,並製成電子書供民眾上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tii.org.tw,進入該網站首頁點選「保險知識教育」之「認識投資型保險」即可找到下載點)。金管會亦再次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審慎評估風險,不要購買超過自己風險承擔能力的商品。
-----------------------------------------------------------------------------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應注意費用收取項目及適用條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該詳細瞭解各種商品的目標保險費與整體費用結構。
一般而言,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包含前置費用(如:保費費用)、保單相關費用(如: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投資相關費用(如: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贖回及轉換費用)與後置費用(如:解約、部分提領費用)等項目,消費者有必要詳細瞭解其意涵及商品收費架構。至於各保單實際收取費用之高低,仍須由消費者自行或藉助保險招攬人員就個別商品特性作費用試算
消費者投保前亦可多加瀏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lia-roc.org.tw)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及銷售規範專區」,瞭解各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費用收取標準、適用條件及核保、保全作業規定。至於不諳上網之消費者,亦可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向保險業索取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以瞭解相關商品承保範圍及費用率等資訊,或直接洽保險業務員提供詳盡解說。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所內含的一切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在收取之後都是不退還的,消費者一定要有正確認知,最好是購買前,先與業務員試算。國人消費意識抬頭,是促使投資型保險商品費用合理化的最大助力,金管會表示,除已持續督促保險公司依規定揭露投資型保險商品各項費用外,亦呼籲各保險公司應充分瞭解顧客需求,時時為顧客權益著想,並規劃適合的商品供消費大眾選擇。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20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處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5月19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許瑞春。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7年間間接取得台一銅業(廣州)有限公司及台一江銅(廣州)有限公司之股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5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楊欣哲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第36條之1、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17條及第18條、行政罰法第25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全公司)公告申報之97年第3季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二)依亞全公司97年第3季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其為董事長個人背書保證金額計新臺幣4,500千元,核有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5條,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不得為個人背書保證規定之情事,且查上開背書保證未經董事會決議,又未於備查簿內詳予登載應評估事項,亦與處理準則第17條及第18條之規定未符。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亞全公司前開二項違規行為,各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總計新臺幣48萬元。


肆、預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