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商業銀行超逾投資限額,仍繼續增加投資,經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
一、裁罰時間:98年5月27日(本會第253次委員會議通過)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商業銀行。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銀行香港投資業務部96年12月4日已向總行簽報因信用評等公司發出降低評等通知,致該行投資結構式投資工具(SIV)約339百萬美元部位之信用評等等級降至BBB-級以下,已超逾該行核算基數之10%,該行台北投資業務部仍分別於96年12月6日、7日、11日買入無信用評等可轉債計4.5百萬元,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規定。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核處該行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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