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行對客戶資料處理程序之內部控制改善仍有不足並核有疏失,經金管會核處罰鍰新台幣400萬元
一、 裁罰時間:98年5月27日(金管會第253次委員會議通過)二、 受裁罰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1項第7款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客戶之信用卡刷卡明細,以及銀行帳戶往來記錄等資料於97年7月間經媒體披露,資料外洩之事實明確,該行對客戶資料處理程序之內部控制改善仍有不足並有疏失,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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