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香港為我國承認之境外ETF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主旨:公告香港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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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於日前對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二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分別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新臺幣90萬元。
一、裁罰時間: 98年5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規定;保險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蘇黎世產物保險公司委由未具保險代理人執業證書之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行銷招攬保險。蘇黎世產物保險公司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罰鍰;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招攬保險,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暨內部控制制度,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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