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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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快遞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人選依中華快遞公司章程規定遴派


針對中華快遞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人選,中華郵政公司說明如下:
一、有關中華快遞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人選係依中華快遞公司章程規定,基於業務上需要遴派。

二、有關領取月薪並兼領月退休金乙節:

(一)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2項決議規定略以,支領退休(伍、職)給與公務人員轉(再)任財團法人之薪資如超過委任第1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其實支月薪應依該職務之薪資標準減去其所支領月退休(伍、職)金後之差額支給之,並溯自94年1月1日起適用。擔任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者,行政院於95年5月3日規定應比照辦理。

(二)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決議第15項決議事項規定略以,退休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或轉投資公司具表決權股份20%以上職務者,依該職務薪資標準支給,如月薪超過上(一)數額者,應減去其所支領月退休(伍、職)金後之差額支給之,並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

(三)中華郵政公司退休人員轉任中華快遞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之支薪事宜,均依上開規定辦理。另中華郵政公司資位人員退休時係依據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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