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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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98年地方稅得延緩繳納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處長黃毓彥表示,該處為協助本縣受景氣衝擊影響繳納稅捐困難之營利事業,凡設籍本縣中小企業、小型商號,其98年第1季銷售總額較97年第1季減少30%以上者,其98年應徵收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彙總繳納之印花稅,可依「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因應景氣衝擊受影響營利事業應納98年度地方稅辦理延期繳納作業原則」申請延長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黃毓彥處長指出,營利事業對於可辦理延期繳納之地方稅,應於各地方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本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向房屋、土地所在地或營業登記地址、車籍所屬稅捐稽徵總處、分處提出。
該處進一步提醒,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辦理不動產移轉、車輛過戶或異動登記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使用牌照稅法等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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