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標購台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五小段29-7地號土地案
幸福人壽標購台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五小段29-7地號土地案
金管會表示,98年4月14日已去函幸福人壽表示,該公司如續參與29-7地號投標且得標時,除取得原與花旗銀行簽約投資之二分之一持分土地外,另將增加取得剩餘二分之一持分土地,且支付之總價款亦超出原98年1月6日裁處依據之交易金額新臺幣33.8億餘元,核屬新增不動產投資行為,有違本會裁處「1年內未處分與花旗銀行簽約投資台北市信義段5小段29地號、29-1地號及29-7地號等3筆土地前,不得再從事不動產投資」之限制規定,亦屬另一投資逾限之違法行為。查幸福人壽於接到前揭函示後,並未於本次投標(98年4月16日)前向金管會正式函報有關該公司是否參加投標之計畫,至該公司昨(16)日所發送之新聞稿表示,前述投標行為係代金享建設投標等云云,因新聞稿並非正式之公文書,亦非針對金管會,爰本會同日已正式函知該公司應於1日內就相關內容說明並檢送相關書件到會,該公司亦表示會儘速配合辦理,惟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收到該公司之說明文件。金管會就該公司所檢送之董事會資料,對該投標案過程初步了解是本案涉有違反原裁處之限制內容,屬本會98年4月14日所述之違法投資行為,惟本案仍須待該公司正式說明到會後,始得據為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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