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8日 星期六

upntaipeinews-4/18-08-financial-受裁罰對象: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鍾明甫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處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1538)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4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鍾明甫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9月11日召開董事會,未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4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巨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泰銘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0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巨公司)之子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經本會前於97年7月16日以金管證六字第0970037547號函請國巨公司督促其子公司修訂相關作業程序。惟依國巨公司嗣後函報之子公司作業程序,子公司百慕達國巨控股及薩摩亞飛磁控股公司修訂後作業程序,仍有未依處理準則辦理之情事,國巨公司未依本會前函所訂期限內督促子公司改善,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國巨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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