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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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同意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信託方式處分兆豐金控股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本(16)日委員會決議,同意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金)及其子公司所持有之兆豐金控(以下簡稱兆豐金)11.168%股份全部信託予台灣銀行,並對該公司未依原訂之處分計畫釋股完成予以糾正。中信金前於96年間除已處分違規之兆豐金股權3.9%,另依金管會要求函報持有兆豐金11.64%股權之處理計畫,經金管會於96年11月5日函復中信金原則同意,並要求中信金及其子公司應於98年6月底前完成對兆豐金股份之處分。截至98年3月底,中信金及其子公司尚持有兆豐金11.168%股權,中信金於評估各種對兆豐金持股之處分方式後,決定將兆豐金持股以交付信託之方式處分,並預計於98年4月21日前將兆豐金持股全數信託予台灣銀行及完成簽約,另受託人應依中華民國財政部之指示出席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及股東權等。金管會表示,中信金及其子公司以信託方式處分兆豐金股份,因股份所有權已移轉,且受託人應依財政部之指示出席兆豐金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及股東權,中信金實質上已喪失對兆豐金除盈餘分配權外之股東權,可視為實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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