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upntaipeinews-4/16-13-taipei financial news-金管會通過修正「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18條、第32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18條、第32條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18條、第32條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

金管會通過修正「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18條、第32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18條、第3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8年4月16日通過「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18條、第32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18條、第32條之修正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 財產、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之修正: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刪除公開發行以上財產或人身保險業之被投資公司應經會計師查核之標準,修改為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公開發行股票之財產或人身保險業之被投資公司對其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影響重大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二、 財產、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及第32條之修正:為讓股東評斷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貢獻的相對價值是否允當,以及支領情形與公司營運績效是否合理,在現行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下,明訂強制揭露個別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酬金之條件,並自97年度財務報告適用。(一) 財產或人身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1)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百。(2)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3)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增資者。(二) 公開發行股票之財產或人身保險業最近年度董事或監察人持股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所規定之成數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個別揭露董事或監察人之酬金。(三) 財產或人身保險業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各該月份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之酬金。(四) 為強化財產及人身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退職退休金之資訊揭露,爰修正格式八,單獨列示該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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