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upntaipeinews-4/10-13-taipei premier news-行政院院會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
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明定政府應保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需經費,訂定獎勵或輔導措施,整合教學與研究資源,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以建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劉院長表示,文化創意產業是21世紀創造經濟新局的關鍵新興產業,本法案從協助與獎補助、捐助成立基金會、租稅優惠及鼓勵文化園區開發利用等機制,建構完善環境以促進文創事業的經營與發展,應儘速推動。院長並指示文建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

文建會表示,該會原提出藝文消費抵稅的構想,在相關機關協商後,基於租稅公平、財政健全等考量,經調整為補助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年定期欣賞藝文活動,此項措施更能擴大藝文消費市場,並有效扶助藝文團體。

文建會指出,其他稅賦的優惠措施,包括:為鼓勵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自行展演的門票,並轉贈學生或弱勢團體觀賞,未來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另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提升其技術能力及人才素質,也明定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文建會表示,該草案係考量文化創意產業具小型、分散、多樣化的持色,且多屬微型的經濟規模,將設置「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辦理文化創意事業的投資,加強輔導、研究發展機制,改善文化創意產業結構,並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融資及建立評價管理制度,以專業且具彈性的機制,協助文化創意事業經營及發展。

文建會指出,該草案前經行政院於97年2月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文化創意產業界及學界等對於前項草案仍有諸多意見,行政院因此指示該會重新研議,中央主管機關並由經濟部調整為文建會,行政院將於本法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時撤回原送的草案。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揭示立法目的,明定文化創意產業及文化創意事業的定義、範疇,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建會。
二、 政府應保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需經費;訂定各項獎勵或輔導措施,並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地方政府得編列預算執行相關計畫。
三、 政府對文化創意事業得協助或鼓勵的事項,中央機關得依文化特色及社會需求與獎勵或補助:為培養基層藝文消費人口,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助中小學生觀賞藝文展演,或於偏遠地區辦理藝文活動。
四、 政府應協助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的評價管理機制並培育評價人才;協助文化創意事業的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建立自有品牌及拓展國際市場。
五、 政府得獎勵民間活用空間,設置文化展演設施;政府得將其管理可供外界使用的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出租或授權;文化創意事業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予出租,不受相關法令限制。
六、 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的著作財產權為標的物質權的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的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應建立著作權人不明時的授權機制。
七、 政府為投資、輔導文創事業,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明定其業務範疇與經費來源。
八、 鼓勵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產業展演門票轉贈學校或弱勢團體、捐贈文化創意事業團體,及文化創意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的相關租稅優惠。
九、 政府劃設、特定文化創意園區用地的流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文化創意園區需用的公有土地,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逕行辦理讓售,不受相關法令限制。
十、 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調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進行園區開發或興建,俾供文化創意事業的附屬事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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