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upntoday-2010-3-4-06-taipei financial news-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每日訊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4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處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9年3月3日
二、受裁罰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吳東賢。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董事會有未於預訂召集董事會之7日前(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以書面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定。
五、裁罰結果: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2837)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9年3月3日
二、受裁罰對象: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夏維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27日經董事會決議處分債權計新臺幣623,372千元,惟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各上市公司99年1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99年1月份資料係依據各公司網路申報資料彙總分析如次(明細資料可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網址:http://newmops.tse.com.tw):

一、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持股不足
公司名稱
家數

1月份持股不足情形
董事
樂士股份、永兆精密、麗臺科技、吉祥全球、台灣土地、訊舟科技、聯傑國際、嘉威光電、及新日光能
9家

監察人
大西洋飲、三晃股份、第一伸銅、英群企業、鴻友科技、卓越光纖、宏璟建設、興富發建、高雄銀行、閎暉實業、嘉威光電、新日光能、誠致科技及長虹建設
14家

董監事連續3個月以上持股不足情形
1年以下
大西洋飲、嘉威光電(7個月),第一伸銅、閎暉、長虹(8個月)。
13家

逾1年以上
樂士股份、英群企業、鴻友科技、吉祥全球、卓越光纖、高雄銀行、宏璟建設及聯傑國際


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大股東轉讓或取得達100萬股以上情形:

轉讓
計有利奇機械董事長林阿平轉讓6,300,000股等14家22人次。

取得
計有臺灣水泥常務董事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取得14,980,000股等14家20人次


三、本月份無股票新上市公司。

四、董事、監察人持股設質分析情形:

(一)董事、監察人設質股數占實際持有股數比例分布狀況:

設質比例
家數
占全體上市公司之比例

一、 本月份
上月份

0%
411
55.47%
55.74%

0-50%
693
93.53%
93.27%

50%-100%
48
6.47%
6.73%


(二)董事、監察人設質股數占持有股數比例前10名公司狀況:


設質股數占持有股數比例
持有股數占總發行股數比例
設質股數占總發行股數比例

本月份
上月份

最低
84.07%
6.45%
5.50%
5.50%

最高
100%
59.18%
58.09%
58.09%

平均
92.49%
19.96%
19.11%
19.11%


(三)各類股董事、監察人設質比例狀況:


設質股數占持有股數
設質股數占總發行股數

比例
類股
比例
類股

最低
3.10%
玻璃陶瓷類
0.92%
鋼鐵工業類

最高
34.78%
通信網路業類
10.73%
油電燃氣業類

全體上市公司
17.90%
3.61%

交易較活絡

之電子類股
21.10%
3.38%


伍、各上櫃公司99年1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99年1月份資料係依據各公司網路申報資料彙總分析如次(明細資料可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網址:http://newmops.tse.com.tw):

一、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持股不足
公司名稱
家數

1份持股不足情形
董事
建台水泥、景岳生物、祥業科技、松懋工業、宏易精密、南璋股份、碼斯特科、祥裕電子、鼎創達股、德豐創新、系通科技、寶聯電腦、和旺建設、科橋電子、昱泉國際、晶磊興業、上掦科技、德士通科、誠遠科技、世亘科技

(世亘科技已於99年2月補足持股)
20家

監察人
佳穎精密、鼎翰科技。宏易精密、南璋股份、正華通訊、浩騰科技、台灣半導、寶聯電腦、華美電子、科橋電子、昱泉國際、晶磊興業、上揚科技、勝麗國際、宇加科技、德士通科、名鍾科技、捷超通訊、金革科技
19家

董監事連續3個月以上持股不足情形
1年以下
科橋電子(3個月) ,松懋工業、上揚科技(4個月),正華通訊、浩騰科技、誠遠科技(5個月),世亘科技(6個月),祥業科技(7個月),鼎創達股、系通科技、華美電子(8個月),鼎翰科技(9個月),昱泉國際(10個月)

(世亘科技已於99年2月補足持股)
20家

逾1年以上
建台水泥、碼斯特科、祥裕電子、德豐創新、晶磊興業、勝麗國際及金革科技


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大股東轉讓或取得達100萬股以上情形:

轉讓
計有弘憶國際董事湯定國轉讓1,430,251股等11家14人次。

取得
計有陽程科技董事吳榮祥取得1,000,000股等5家7人次。


三、本月新增上櫃公司計有美時製藥及堡達等2家公司。

四、董事、監察人持股設質分析情形:

(一)董事、監察人設質股數占實際持有股數比例分布狀況:

設質比例
家數
占全體上櫃公司之比例

二、 本月份
上月份

0%
413
75.36%
75.82%

0-50%
538
98.18%
98.35%

50%-100%
10
1.82%
1.65%


(二)董事、監察人設質股數占持有股數比例前10名公司狀況:


設質股數占持有股數比例
持有股數占總發行股數比例
設質股數占總發行股數比例

本月份
上月份

最低
53.38%
4.40%
3.16%
3.16%

最高
100.00%
57.53%
57.53%
57.53%

平均
68.12%
16.79%
13.25%
13.98%


(三)各類股董事、監察人設質比例狀況:


設質股數占持有股數
設質股數占總發行股數

比例
類股
比例
類股

最低
0.00%
塑膠工業類
0.00%
塑膠工業類

最高
35.66%
半導體業類
5.26%
半導體業類

全體上櫃公司
11.48%
2.52%

交易較活絡之電子類股
16.58%
3.08%




陸、各興櫃公司99年1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99年1月份資料係依據各公司網路申報資料彙總分析如次(明細資料可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網址:http://newmops.tse.com.tw):

一、 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持股不足
公司名稱
家數

1月份持股不足情形
董事
巧新科技、力旺電子、華廣生技、宇辰光電、華燈光電
5家

監察人
力群電子、曜亞國際、合一生技、盛弘醫樂
4家

董監事連續3個月以上持股不足情形
1年以下
曜亞國際、宇辰光電(3個月)、巧新科技(4個月)、盛弘醫藥(6個月)、合一生技(11個月)
6家

逾1年以上
華廣生技


二、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大股東轉讓或取得達100萬股以上情形:

轉讓
計有統寶光電董事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轉讓547,175,528股等6家15人次

取得
0家0人次


三、本月新增興櫃公司計有KY富驛、駿熠電子、歐買尬、雙美、泓瀚科技、強生製藥、宇辰光電、新唐科技、宏陽、KY欣厚及台通等11家公司(其中KY富驛及KY欣厚為第一登錄興櫃)。

四、董事、監察人持股設質分析情形:

(一)董事、監察人設質股數占實際持有股數比例分布狀況:

設質比例
家數
占全體興櫃公司之比例

一、 本月份
上月份

0%
202
87.45%
85.45%

0-50%
225
97.40%
96.83%

50%-100%
6
2.60%
3.17%


(二)董事、監察人設質股數占持有股數比例前10名公司狀況:


設質股數占持有股數比例
持有股數占總發行股數比例
設質股數占總發行股數比例

本月份
上月份

最低
23.09%
12.64%
3.61%
4.39%

最高
94.97%
74.79%
58.50%
58.50%

平均
48.11%
33.81%
19.27%
21.20%


(三)各類股董事、監察人設質比例狀況:


設質股數占持有股數
設質股數占總發行股數

比例
類股
比例
類股

最低
0%
紡織纖維類
0%
紡織纖維類

最高
48.57%
鋼鐵工業類
6.32%
鋼鐵工業類

全體興櫃公司
8.35%
2.81%

交易較活絡之電子類股
1.22%
0.42%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預計99.03.04生效案件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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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新聞稿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陸資)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9年2月1日至99年2月26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90件;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1件。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9年2月1日至99年2月26日止,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1件;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35件。
三、全體外資(FINI加FIDI及海外基金)及陸資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一)99年開盤至99年2月26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6,979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7,842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賣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863億元。
(二)99年開盤至99年2月26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335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398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賣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63億元。
四、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情況:
截至99年2月26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陸資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1,522.14億美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加陸資累積淨匯入:1,521.18億美元;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累積淨匯入:0.96億美元),較99年1月底累計匯入淨額1,541.14億美元減少約19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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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處理繼承債務事件時,宜積極與債務人進行溝通協議
金管會表示,97年及98年間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條文,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立法上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但為保護需要幫助之繼承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至第1條之3列出例外情形,如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金管會考量繼承人可能因不知法律而未主張其權益,因此發函各銀行於處理繼承債務事件時,宜主動告知債務人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之相關規定。如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至第1條之3所列「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之類似情形時,(例如繼承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在修法之前繼承,又没有在法定期間抛棄繼承),宜參酌司法實務相關判決之見解,基於保護弱勢族群之意旨及公平原則,積極與債務人進行溝通協議,或調整催理及強制執行之方式。

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至第1條之3條文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至第1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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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案
為增加臺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發行管道多元化,並將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之外國企業於我國境外募資、補辦公開發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減資等納入規範,金管會爰研擬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第二上市(櫃)公司之股東得以持有之已發行股份(非參與型)委託同一存託機構發行TDR,其存託機構、保管機構及權利義務應與參與型TDR相同。

二、開放以總括申報方式,分次發行TDR:第二上市(櫃)公司其TDR於我國上市(櫃)滿1年且最近3年度資訊揭露未有違規等情事者,得以總括申報方式於1年內分次發行TDR。

三、增訂外國發行人登錄興櫃或第一上市前,應先向金管會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四、為將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登錄興櫃之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及減少資本納入管理,爰比照國內企業增訂相關規定。

五、鑑於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登錄興櫃之外國公司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鼓勵優秀人才之需,增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相關規定。

六、為強化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管理,爰參酌國內企業所適用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增訂外國發行人申報募資時之退件條款、緘默期及募資後發行計畫與資金運用情形之公告等規定。

七、為加強投資人權益之保障,參酌國內企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及年報應行記載事項之規定,修訂外國發行人之公開說明書及年報應記載事項之內容。

前揭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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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承受蘇格蘭皇家銀行持有荷商荷蘭銀行在台分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今日通過核准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自99年4月17日起承受蘇格蘭皇家銀行持有荷商荷蘭銀行在台分行資產、負債及營業。

金管會表示,蘇格蘭皇家銀行集團與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於98年8月達成一項讓售協議,包括將蘇格蘭皇家銀行持有荷商荷蘭銀行在台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讓售予澳洲紐西蘭銀行,並以99年4月17日為承受基準日。

澳紐銀行目前在台已有1個營業據點,承受基準日後,澳紐銀行在台分行營業據點將增加至22家,在業務方面,擬經營包括中小型企業金融、貿易金融、法人金融及同業金融等企業金融業務,暨財富管理業務、信用卡業務、個人信貸業務及抵押貸款等消費金融業務,以提供客戶更多樣化之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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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核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19家分行資產、負債及營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繼99年2月5日核准元大商業銀行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18家分行資產、負債及營業之後,復於今日通過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19家分行資產、負債及營業。

金管會表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於98年10月27日參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所辦理慶豐商業銀行之公開標售,標得該行19家分行資產、負債及營業,嗣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將以99年4月3日為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19家分行資產、負債及營業之基準日。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在國內有36家分行,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19家分行後,其營業據點將由36家增加為55家,資產總額為3,762億元,淨值為20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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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案

為配合經濟環境變動及公開發行公司實務運作需求,金管會討論通過「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得為背書保證對象:現行條文規範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百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考量實務運作需求,並參考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簡易合併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之股份達百分之九十者,母子公司視為一企業個體並簡化處理程序之概念,修正第五條第二項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另為避免放寬公開發行公司持股非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有大幅增加公司財務風險之虞,爰併增訂除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背書保證外,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配合上述第五條修正放寬規定,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背書保證之風險管控程序,增訂下列規定:

(一) 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於其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訂定背書保證額度時,除訂定其本身辦理額度外,尚應訂定其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又所訂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俾使股東知悉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背書保證之風險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 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除應依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詳細審查其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合理性及該對象之風險評估外,並應訂定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以管控背書保證所可能產生之風險。(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 增訂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次放寬規定從事背書保證時,並應經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執行程序之規定:依現行條文第1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逐案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考量母子公司間資金彈性調度之實務需求,爰明訂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撥。又基於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之內部控制之考量,除符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之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予限制其授權額度外,併新增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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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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