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7日 星期四

upntoday-taipei financial news-5/7-2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本日對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及長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稱長欣保經)作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二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富邦產險糾正及停止銷售營造綜合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長欣保經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之處分。
一、裁罰時間: 98年5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及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富邦產險未確實督導所屬業務員(員工)招攬行為,衍生由業務員執行退佣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不符,考量本案係屬97年5月產險公會自律實施前發生之案件,且富邦產險於陳述意見書中說明自上開違規情事後,已要求同仁落實法令遵循,並密集加強宣導,另積極與相關單位溝通協商,推動公共工程合約保險費編列支出方式之改善,以健全工程保險發展,爰依保險法第149條規定予以糾正,並自裁罰書到達日起停止銷售營造綜合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長欣保經未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卻開立佣金發票予富邦產險,核有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第1項第8款、第15款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令其改正外,併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之處分。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招攬保險,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暨內部控制制度,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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