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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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金投資金鼎證券,相關人員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法令之處分案

開發金投資金鼎證券,相關人員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法令之處分案
一、 裁罰時間:98年5月1日(本會第19次臨時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對象與現職:
(一) 辜仲瑩:開發金控董事、總經理及開發工銀董事長。
(二) 劉紹樑:開發金控董事、副總經理及開發工銀董事、總經理。
(三) 吳春台:開發金控執行副總經理。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及銀行法第61條之1。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本件併購案涉及內線交易、違反強制公開收購等涉有相關刑事責任,對公司名譽有重大影響,相關涉案人員目前為開發金或開發工銀之董事或高階經理人,有影響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及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為相關處分。
(二) 依據本會移送事實及參考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書所載內容如下:
1、辜仲瑩:指示吳春台等人負責以開發國際名義購買金鼎證股票,涉及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辜君當時身兼開發金控董事、總經理及開發工銀董事長之職務,應負公司決策、規劃之最終責任。
2、劉紹樑:開發金擬轉投資金鼎證之重大消息未提報開發金董事會決議前,已先由劉紹樑規劃先以短投方式購入金鼎證券股票,涉及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
3、吳春台:接受辜仲瑩指示負責以開發國際名義購買金鼎證股票,涉及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另指示吳俊達等人協助透過開發國際、大華證券、中信證券、崧華投資、神創投資等公司,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環華證金公司超過已發行總數20﹪股份,未採公開收購進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及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為相關處分如下:
(一) 辜仲瑩:解除其開發金控董事職務、命開發金控改派其他自然人代表接替其銀行董事職務、並命開發金控解除其總經理職務。
(二) 劉紹樑:停止其開發金控董事、副總經理及開發工銀董事、總經理等職務1年。
(三) 吳春台:停止其開發金控執行副總經理職務1年2個月。
六、其他:
(一) 邱德馨、南怡君、吳俊達之責任:請開發金控自行檢討。
(二) 劉紹樑大華證券董事及證交所董事職務:請開發金控及開發工銀自行檢討。
(三) 陳品呈:請大華證券自行檢討。
(四) 黃偉佳:因已離職,不另為停職處分。惟資料將報送聯徵中心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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