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0-12-10-金管會每日新聞& 依據黃金十年國家願景六「全面建設」,金管會提出「金融發展」施政主軸

依據黃金十年國家願景六「全面建設」,金管會提出「金融發展」施政主軸
金管會於100年10月12日表示,依據黃金十年國家願景六「全面建設」,已規劃「金融發展」施政主軸,將以我國金融升級發展,打造前瞻穩健之金融體系,同時充分滿足多元之金融需求,全面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目標,積極推動各項施政措施與策略。主要方向包括:
一、擴大經營範疇,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
二、強化金融監理,確保金融穩定
三、循序推動兩岸金融往來
四、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
五、充分滿足多元之金融需求
六、持續發展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
七、建立處理金融消費者爭議之平台

為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一方面將擴大業務範疇包含對市場、往來對象、業務與商品等之放寬或開放,以提升經營彈性,同時積極檢討修正各項金融商品相關規範,以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經營模式及開發新商品,一方面以發展以本地人才為基礎之跨國資產管理業務為主要策略,相關行動計畫包括:
(1)現階段以壯大本地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為主,提升國內資產管理業者代操額度,由我國資產管理業者主導資金運用,並增加國內專業投資人才。
(2)積極爭取境內外專業投資機構管理之資產委託國內投信投顧業者操作,鼓勵境外機構海外投資臺股部位委由臺灣資產管理業者代操。
(3)參考國外實務作法及相關規範,通盤檢討並簡化現行代操相關規範。
(4)協助國內金融業者布局大陸,發展大中華地區之資產管理業務。
在以推動兩岸金融往來方面,將以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為重點策略,今(100)年7月21日已開放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 9月7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刪除臺灣地區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簡稱指定銀行或DBU)、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OBU辦理兩岸往來業務範圍之限制,修正後授信業務亦包括應收帳款承購(收買);放寬本國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及OBU授信對象不以大陸臺商或大陸外商為限,亦包括大陸企業;短期貿易融資及國際聯貸之餘額不記入OBU與海外分支機構資產餘額30%之授信限額。9月27日函令已開放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保證之授信,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為銀行法第12條所稱之擔保授信。因此本國銀行可整合海外分支機構、OBU及DBU相關功能,依照兩岸經貿需求,發展具兩岸特色且具競爭力之企業金融服務業務。
此外,金融海嘯後,國際間針對信用評等提出相當多的討論,指出信用評等恐受主觀因素影響而未必能充分考量區域經濟發展特色,所以近來歐盟亦積極研議規劃成立信用評等機制。另外,鑒於近年來全球氣候漸趨極端,亞太地區亦頻傳颱風、地震等重大天災事件,考量巨災事故一旦發生,其損失幅度與金額,恐將超過該國保險公司承擔能力。因此可利用區域合作平台,例如APEC,倡議建立亞太評等機構與天然災害再保險機制。

為推動「金融發展」施政主軸各項策略,金管會並已研擬完成相關行動計畫,將賡續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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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潤科技(股)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退回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187)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50,000,000元乙案,核該公司因訴訟案件及提存929,674千元至法院辦理提存擔保等處理,對公司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保護公益,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20款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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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業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6日(本會第375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中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中商業銀行行員劉○○代客戶保管存摺及已蓋妥印鑑之取款憑條,並挪用客戶存款,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劉○○職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1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76興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3,033,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30,330,000元乙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等情事,該公司業於100年10月7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5253,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16,850,000元及員工紅利1,380,0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1,800,000股(含員工紅利發行新股115,00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原檢附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0年10月7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
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313)申請撤銷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5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16893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貳、處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黃欽雄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舜公司)以短期融通資金為目的貸與子公司Conquest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rporation(以下簡稱Conquest-BVI)美金3,000千元,貸與期間為99年3月17日至100年3月16日,經查建舜公司於100年2月24日經董事會通過Conquest-BVI還款期限展延3個月至100年6月16日,後又於100年3月31日經董事會通過改以業務往來為目的貸與,惟於尚未變更貸與目的前短期融通之資金貸與期間已超過1年,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昌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昌期貨客戶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事,惟該公司仍接受該客戶新增買賣期貨交易契約,核已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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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說明
金管會100年9月7 日修正發布施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增訂銀行對大陸地區總暴險額度不得逾淨值之1倍,其目的為確保國內金融體系穩定及有效管控風險。新修訂之總暴險額包含OBU及海外所有分支機構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為法定之最高上限。
至於個別銀行暴險上限之訂定,仍須依其整體風險管理及授信政策為據,其暴險總額將低於法定上限。
我國銀行進入大陸地區之資金,最重要部分仍是對台商之授信,協助台商資金之需求。目前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已設立6家分行,截至100年6月底止,匯入大陸地區之營運資金為新臺幣95.68億元,與本日媒體報導之1.2兆差距甚大;至今年6月承作之存款、放款及外匯業務分別為新臺幣16.37億元、17.55億元及28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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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布第三季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件統計
金管會公布本(100)年第三季該會銀行局受理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件之統計資料。該季(7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民眾申訴金融機構案件數共計2,076件,其中申訴件數前五大機構分別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71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件)、國泰世華銀行(131件)、台北富邦銀行(125件)、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13件)。申訴業務類別以放款類案件最多(1,242件),其次為信用卡業務(293件)。
金管會表示,為提升銀行對客戶之服務品質,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檢討,尤其須由個案申訴中,建立有效的處理機制,以改善各項相關業務的作業流程。與客戶有效溝通,積極回應客戶之意見。
此外金管會表示,為配合金融知識普及政策之推行,對於民眾與金融機構業務往來過程中常發現的疑問,金管會已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就「銀行金控」、「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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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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