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0-27-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不支持勞基法第28條修正,以調整債權優先順序方式解決雇主積欠工資問題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27日審查立委所提勞動基準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劃使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金管會表示,該修正提案規定積欠工資之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將促使銀行在辦理擔保放款時,可能將擔保品鑑估價值減少,嚴訂放款條件,包括利率及貸放成數,造成企業融資困難。
目前金融機構放款金額約23兆,其中由銀行貸放之21兆中有4兆是貸放給為數眾多之中小企業。考量企業資金來源約有78%來自銀行融資,若融資困難,企業無法發展營運,勢將影響經濟發展,可能影響勞工就業機會。
金管會不認為勞基法第28條修正,以調整債權優先順序為解決雇主積欠工資問題之適當方法。相關問題解決之道應為改善、強化勞基法第28條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落實該制度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需求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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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人壽延長接管9個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今(27)日公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華人壽)接管處分自100年11月4日起延長9個月至101年8月3日,並續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
金管會表示,金管會於今(100)年1月28日公告國華人壽接管期限延長至100年11月3日,鑑於接管人刻正辦理國華人壽有關引資或合併相關交易等事宜,為利接管人賡續辦理前述事宜,以有效改善國華人壽財務結構,保障保戶權益,金管會爰依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對國華人壽接管處分自100年11月4日起延長9個月至101年8月3日,接管期間該公司原有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或類似機構之職權依保險法第149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金管會強調,國華人壽延長接管後仍繼續營運,接管期間保戶權益依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不受影響,請保戶毋須擔心,金管會將積極督導接管人儘速辦理相關事宜,以強化公司財務結構,保障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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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00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之計算
我國保險監理制度自92年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以來,為確認各項風險係數之允當性,每年均選定部分項目依據經驗資料予以檢討,期能適當反映保險業之經營風險。
本(100)年度之風險資本額制度檢討,經金管會今日委員會討論後,計有下列項目應予調整:
一、至明(101)年底,投資用不動產評價差額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金額,以不超過「最近一期自有資本總額之30%或實收資本額之30%為限」之上限30%比率調整為50%。
二、K值(風險資本總額係數)維持0.48至101年底。
三、發行負債型特別股及具資本性質債券得計入自有資本之總額上限繼續維持30%。
四、現行計算長期健康保險之保險風險資本額所採用之調整係數,調整率為負值者調整係數適用1。
另配合「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對於所持有投資用不動產為素地者,自100年度起其風險係數應按現行所定不動產風險係數加計30%計算,不動產未能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報經本會核准展延期限者,其風險係數按展延次數每次再加計現行所定不動產風險係數30%計算。
基於考量整體金融情勢,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已規劃進行中之增資計畫者應積極推動,各公司並應確實充實資本、強化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以提升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及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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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單應注意投資風險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因投資型保險商品主要由保戶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並承擔投資風險,消費者購買前應審慎評估風險,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投資型保險商品得連結之標的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其中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屬較為複雜商品且多為外幣計價,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連結該等投資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招攬投資型保單之業務員須通過資格測驗並完成登錄後方得招攬,消費者可要求招攬業務員出示業務員登錄證,或向壽險公會查證其是否具招攬該等商品之資格,以確保得到專業服務。
二、 投資型保單本質仍為長期性保險契約,購買前應審慎評估保險需求選擇適合之保單,尤其在決定連結複雜之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投資專業或風險承擔能力,勿受到高報酬率誘惑而連結不適合投資標的。
三、 投資型保單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屬國外金融機構所發行且以外幣計價(例如:新臺幣保單連結澳幣計價結構型商品),消費者於選擇前除應注意國外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更應審酌該結構型商品計價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及經濟變動風險、領取孳息或滿期收益時外幣計價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與自身承受匯率風險能力等因素,另購買前應確實瞭解連結結構型商品保單運作方式與收費架構,並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投保需求,以避免購買到不適合之保單。
四、 為加強連結結構型商品投資型保單資訊之揭露,保險業應於銷售文件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以下簡稱風告書)揭露保單重要權利義務、保單及結構型商品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另該等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亦應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交付保險公司轉交保戶。招攬人員於招攬時除應就上述文件所載重要資訊加強解說外,並應宣讀風告書重點摘要,消費者應於詳細瞭解後再簽名以保障權益。
五、 消費者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行使方式,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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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100年9月底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9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4兆722億元,較去(99)年底增加新臺幣3,957億元,已達100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新臺幣2,000億元預期目標之197.85%。
另100年9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46.53%、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51.10%,均較去年底之比率45.39%、50.01%為高;且100年9月底中小企業放款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0.66%,較去年底之0.96%減少0.3個百分點,持續維持下降趨勢。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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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受理二家陸銀升格分行申請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兩岸銀行監理機關經由「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進行密切溝通後,雙方已就目前兩岸銀行業者所關切的設立分支機構及經營業務事宜,獲致具體共識,即有關中國銀行及交通銀行申請升格分行案,金管會已正式受理,將儘速進行審核,並將在互惠及符合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核准其新臺幣及外幣業務之申請。大陸地區銀行監理機關亦於本(10)月27日承諾:關於4家臺資銀行設立大陸分行,將儘快審核,並將在符合法規規定之前提下,核准其人民幣及外幣業務之申請;6家臺資銀行在大陸分行申請辦理人民幣業務,在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後,可收件儘快審核。
金管會表示,此次兩岸銀行監理機關同時對外發布新聞,為雙方增進監理合作關係的具體展現,將有助於促進兩岸金融往來的良性互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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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前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之普通股30,497,13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04,971,330元補辦公開發行乙案,該公司因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事,業於100年10月25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0年10月25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Chaileas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興櫃公司5871)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0,000仟股至36,000仟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300,000仟元至360,000仟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00年10月25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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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與銀行公會全體理監事座談
金管會於今(10月26)日邀集銀行公會全體理監事座談,就近來與銀行業相關的重大議題充分交換意見。
金管會曾於去(99)年8月及今(100)年初陸續邀請金控公司及銀行董事長參加聯繫會議,對於業者於會議中提出之具體建議,例如:開放人民幣業務、放寬投資大陸之限制、減低員工優惠存款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衝擊及以導正為主之監理政策等,大多數的建議均已落實於法規鬆綁及實務執行中。
本次座談會先由金管會簡介黃金十年之金融發展內容,再就近期重大金融議題交換意見;對於與會人員提出之問題或建議,金管會均逐一回應。主要議題包括:
一、銀行法有關連帶保證人規定之修正:金管會說明昨(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修正條文,主要目的在希望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再依賴連帶保證人制度,回歸重視借款人徵信;至於法律修正後之實務執行問題,請銀行公會提出具體建議,金管會將協助處理。
二、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議題:銀行建議放寬人民幣資金去化管道,及國銀登陸之OECD條件限制,並協助洽請大陸銀監會確定綠色通道審核標準等,金管會表示刻正研議修正放寬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涉及與大陸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溝通之事項,亦將適時提出。
三、放款覆蓋率:針對金管會研議以差異化管理方式鼓勵銀行將放款覆蓋率提高至1%以上,銀行多表示支持;金管會已考量將政府放款排除於計算範圍,公營事業放款則仍宜計入。另銀行提出,所得稅法第49條有關銀行於債權餘額1%限度內估列之備抵呆帳得認定為費用之規定已多年未修正,應檢討酌予提高。因2008年金融海嘯後,國際組織紛紛倡議加強銀行健全經營,對銀行授信備抵呆帳及自有資本之提列要求增加,以備經濟情勢不佳之需,至盼金管會代向財政部反映。
四、美國政府訂定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之衝擊:金管會表示,已將我國金融業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意見反映予美方,並將成立跨部會小組,盡力協助金融業者解決問題。
透過本次廣泛意見交流,金管會及銀行業者更加瞭解彼此想法。金管會表示,與會人員提出的寶貴建言,將納為後續法規修正或擬訂政策措施的重要參考,並將持續與金融業者聯繫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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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115,505,722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155,057,220元上市乙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代號6183)申請已公開發行並已上櫃股票計普通股1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500,000,000元上市乙案。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銀行法第12條之1修正草案
立法院院會於10月25日三讀通過賴委員士葆等28位委員提案之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修正草案。另提案委員賴士葆已於今日發言表示,金管會一讀協商時提出關於銀行法第12條之1說明欄第2項後段加列「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者,不受第二項之限制」要求列入院會會議紀錄,以便立法執行時,除可充分掌握立法意旨,亦得以處理可能之授信實務個案問題。
本案修正後對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有以下重大改變:
一、 對上開放款不得再使用連帶保證人制度: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二、 保證人制度之限縮: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亦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之補強,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之情形。
三、 對保證人求償方式之改變: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求償,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四、 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之增訂: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之保證契約之有效期間,自保證契約成立之日起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表示,對於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之執行,金管會已採取相關積極作為與強化執法成效,本項修正草案將進一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
立法通過後,銀行的營業模式將有所調整,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應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之評估。因一般保證制度對於借款人取得信用有其一定功能,是以立法上對於不足額擔保及強化借款人信用取得貸款之情形,仍容許其利用一般保證制度。立法上已考慮到借款人為取得授信之特殊狀況,未來銀行在執行上應掌握此種一般保證人之使用目的,係為強化借款人信用能力以順利取得貸款。
金管會指出,本條修正通過後,為落實法律規範及意旨,後續執行面將協助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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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呼籲投資人買賣處置有價證券應注意相關風險
為即時並確實提醒投資人注意已達處置標準之有價證券交易風險,金管會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劃證券商總公司及分公司,自100年11月10日起接受投資人買賣達處置標準之有價證券時,應告知投資人有價證券受處置訊息之具體措施。前述具體措施包含:
一、證券商應於營業處所張貼當日所有處置有價證券資訊,以提醒投資人注意,並於對帳單附註說明委託下單前注意處置股票訊息。
二、投資人透過電話語音委託下單時,證券商之語音下單系統先告知投資人當日所有處置有價證券後,再進入下單程序。
三、投資人透過網際網路委託下單時,若投資人下單之有價證券為處置證券者,則以視窗或文字各別提示之。

已達處置標準之有價證券係為近期漲跌幅較大者,屬較高風險之有價證券,投資人如欲投資應注意相關風險,相關資訊可上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wse.com.tw)及櫃檯買賣中心網站(http://www.otc.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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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

參、處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24日
二、受裁罰對象: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丁景隆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因承作即期外匯交易產生損失約占該公司實收資本額之48.31%,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24日
二、受裁罰對象: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民良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本會100年10月5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49117號函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就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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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月2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4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國維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14日申報合併國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10,694,837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6,948,370元乙案,該公司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事,業於100年10月2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100年10月21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東霖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江慶財違反法令規定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東霖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江慶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1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10款、第1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東霖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江慶財於他人撰寫之公司研究報告上簽名、蓋章;及於98年5月至99年8月間,未具合理分析依據,向客戶傳送相關建議買賣訊息,或於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處東霖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停止業務人員江慶財1年業務之執行。

參、核准安泰ING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1)日核准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開放式「安泰ING金磚七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50億元,保管機構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主要為巴西、俄羅斯、印度、印尼、中國大陸、南非、南韓等國家或地區等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巴西、俄羅斯、印度、印尼、中國大陸、南非、南韓之有價證券,及該等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前述以外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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