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0-31-20-行政院金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2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3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Cayman Tung Ling Co., Limited申請已公開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50,0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符合股權分散標準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15,38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53,8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臻鼎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普通股股票計646,4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464,0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後,得列為上市股票。
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捷必勝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第一上櫃股票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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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於10月27日通過「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係現行評估費率之風險指標「資本適足率」維持不變,另一風險指標「檢查資料評等綜合得分」之名稱修正為「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且資料來源由單一之檢查資料,修正為以申報資料為主並兼採檢查資料為輔,俾使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及財務狀況更即時而有效反映於風險差別費率上。
金管會表示,研議該修正案過程中,除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全體本國銀行、外商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等要保機構共舉辦14場座談會外,該會業於100年10月4日邀集相關政府機關、銀行公會及信用合作社聯合社開會研商,獲致共識在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風險指標「檢查資料評等綜合得分」修正為「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並明定該得分之資料來源以要保機構申報資料為準,但保費計算基準日前半年內收到檢查報告並產生得分者,以該得分核算差別費率。另爲確認要保機構申報資料、檔案之正確性,規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修正方案第3點)
二、申報或檢查資料基準日至保費計算基準日間,要保機構如發生重大財務業務風險事件,致無法適時反映其經營風險者,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得依其風險程度將當期差別費率加計萬分之1至4,但加計後費率以最高費率為限。(修正方案第9點)
三、要保機構提供之申報資料不實或隱匿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致影響適用費率者,除應依修正後費率補繳各期保費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得依其影響程度將當期差別費率加計萬分之1至4。(修正方案第10點)
四、明定自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修正方案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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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遵循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通過之新版保險核心原則以強化保險監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甫於韓國首爾2011年會通過修正保險核心原則(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簡稱ICPs),提供全球保險監理機關一致性監理原則,表達肯定與支持,並將檢視我國相關保險法規,俾使我國保險監理與國際接軌,以健全我國保險市場之發展。
IAIS於1994年在瑞士成立,為全球性的保險監理合作組織,其宗旨為制定全球保險監理準則,以建立一有效率、公平、安全及穩定之保險市場,促進保險市場之健全監理以及全球金融之穩定發展。
前版ICPs係於2003年發布,為因應金融保險環境變化,IAIS自2007年起進行檢視工作,並歷經金融海嘯參考可資借鏡之處,俾使監理規範能與時俱進。新版ICPs共有26個原則(Principles),涵蓋範疇包括營業執照核發、投資、再保險、資訊交換、風險管理與內控、退場機制、以清償為目的之資產負債評價、洗錢防制、保險集團監理、及跨境監理合作與協調等保險監理議題(摘要各原則說明如附件)。
本次修正通過之ICPs內容除全面調整架構外,IAIS考量監理機關間之合作日益重要,新版ICPs特別強調集團監理及跨境合作精神,除ICP 23(Group-wide supervision)加強保險集團監理概念,並新增ICP 26(Cross-border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on crisis management),該原則係強調監理機關間之互動交流,舉凡國內保險集團監理之合作協調,及各國監理機關間之資訊分享,皆有助於監理機關對跨境經營保險業者或保險集團之監理。
金管會於IAIS徵詢各會員提供ICPs之修正意見期間,已研提具體意見予IAIS參酌。為因應保險核心原則之推動,金管會另已邀集學者專家等籌組專案小組,檢視我國保險相關法令應予強化或檢討修正範圍,並將視我國保險市場發展情形,逐步推動落實IC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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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應以已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者為限
新聞稿 2011/10/28



金管會為強化證券商代辦非公開發行公司股務之管理,規範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務代理業務,應以已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者為限,其辦理股務代理事務之範圍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已公開發行普通股2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20,0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符合股權分散標準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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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勞基法第28條修正,以調整債權優先順序方式解決雇主積欠工資問題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27日審查立委所提勞動基準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劃使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金管會表示,該修正提案規定積欠工資之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將促使銀行在辦理擔保放款時,可能將擔保品鑑估價值減少,嚴訂放款條件,包括利率及貸放成數,造成企業融資困難。
目前金融機構放款金額約23兆,其中由銀行貸放之21兆中有4兆是貸放給為數眾多之中小企業。考量企業資金來源約有78%來自銀行融資,若融資困難,企業無法發展營運,勢將影響經濟發展,可能影響勞工就業機會。
金管會不認為勞基法第28條修正,以調整債權優先順序為解決雇主積欠工資問題之適當方法。相關問題解決之道應為改善、強化勞基法第28條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落實該制度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需求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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