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郵報 - 記者- 鄢國榮 - 臺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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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生會貓狗119特查部 懸賞獎金取締捕獸夾
以法制法
五金行販賣捕獸夾未出示許可證 照生會將視同(幫助犯)提告
照生會貓狗119特查部(新聞稿)
台灣捕獸夾氾濫,雖有動保法規定不能使用捕獸夾,但未規定不能販賣,導致有心人士購買捕獸夾傷害無辜小動物,照生會貓狗119特查部雖已請農委會發出正式公文給五金行公會,要求配合執行,五金公會也將公文在100年2月11日發文至給五金會員,但農委會並無落實執行取締捕獸夾,政府做不到民間團體自己來做。
全民總動員 取締捕獸夾
從3月16日起照生會貓狗119特查部發起全民總動員開始取締捕獸夾,如發現捕獸夾請通報當地動物防治所前往開罰告發,如告發成功提供告發單傳真至本協會,照生會貓狗119特查部將懸賞500元作為獎金。
販賣捕獸夾未出示許可證 照生會將視同(幫助犯)提告
復按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第1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第2項)」、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因此五金行公會若已行文各家五金行業者,倘若五金行業者對於未出示許可證者販賣捕獸夾時,已構成幫助犯,且不得以不知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而免除其刑事責任,亦構成違反動物保護法第30條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49條規定,同時有罰鍰及刑事責任之問題,呼籲五金行業者勿以身試法。
對於濫用捕獸夾之相關處罰規定:
一、 禁止濫用捕獸夾保護之客體:
(一)按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規定:「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
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另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條規定:「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
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二)查禁止濫用捕獸夾保護之客體包括犬、貓、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以上
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生物。另外尚包括野生動物(乃指一般
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
動物)。因此捕獸夾不僅不可放置在市區、郊區內,亦不得放置在山林中,否則不
但會危及犬、貓、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動物脊椎動物,尚會包括野生動物。
二、 濫用捕獸夾之處罰規定:
(一)按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2項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
方法:『六、獸鋏』(第1項)。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
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
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同條第30條第1項第
8款、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
物(第1項)。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
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六、
使用陷阱、獸夾或特殊獵捕工具(第1項)。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夾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
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第2項)」、同法第41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
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同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第1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1項規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證」
(二)再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捕獸夾者,乃為不合法,主管機關(指農委會)得逕
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而放置捕獸夾予該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同時主管機關對違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然違法使用捕獸夾者,五年內未經許可二次使用捕獸夾以上時,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
照生會貓狗119特查部 訂於100年3月3日(星期四)下午兩點召開記者會
地點: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五段39號
電話:(02) 2932-8347 (02) 2932-3746
聯絡人:照生會總幹事 小卡
聯絡電話:0973-555-160 0982-241-085
社團法人台灣照顧生命協會 感謝各大媒體記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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