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入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諮商、合作與資訊交換多邊瞭解備忘錄(IOSCO MMoU)成為簽署會員
經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審查通過,金管會陳主任委員於本(100)年3月15日簽署正式加入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諮商、合作與資訊交換多邊瞭解備忘錄(IOSCO MMoU)成為簽署會員。目前包括金管會在內,全球共有75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主管機關同為IOSCO MMoU之簽署會員。
IOSCO鑑於證券及衍生性商品市場上之國際活動日益增加,基於強化區域及全球性資訊交換及合作協助,以利共同打擊國際性跨境金融犯罪、確保各證券主管機關會員能有效執法,於2002年5月頒布IOSCO MMoU。該備忘錄內容包括簽署會員間互助與資訊交換以及保密機制等實質約定,金管會本次簽署加入後,將得與各簽署會員依法進行資訊交換、協助調查等跨境監理合作事項,與包括歐、美、亞、非洲在內等其他74個證券主管機關會員建立多邊之證券監理合作關係。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簡稱IOSCO)目前由114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主管機關等會員加入組成,為全球最重要之證券管理國際組織,其成立宗旨在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確保證券市場效率,透過各會員間之資訊交換,對跨境交易進行監督,同時提供各會員協助,以有效執行IOSCO準則,強化各證券主管機關會員之證券管理法規。
金管會本次簽署IOSCO MMoU成為簽署會員,係繼98年6月成功加入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多邊監理合作備忘錄後,再次與國際組織簽署多邊監理合作備忘錄,對提升我國國際組織之參與深度及促進跨境監理合作,均深具意義。
---------金管會召開「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
鑑於我國資本市場具有高流動性、掛牌成本低、資訊透明度高等特性,且電子相關產業密集度高,科技產業上下游產業鏈完整,具有發展為區域籌資平台之潛力,金管會於十大重點服務業下研擬「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計畫,該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金管會已成立專案小組推動相關事宜,並已有初步成效,經統計99年度國內上市(櫃)公司新增掛牌家數48家(加計已核備尚未掛牌達62家),外國企業新增掛牌家數19家,其中約有半數為高科技及創新企業,而在企業募資方面,99年度我國上市(櫃)公司在臺募資金額達新臺幣1,849億元,外國企業在臺募資金額則達新臺幣466億元,亦均有顯著成長。
金管會表示,該會為推動我國成為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將透過證券法規制度之改善、促進市場多元化及改善交易效率、擇訂重點推動產業推動其上市(櫃)、強化金融人才培育等措施,打造臺灣成為具產業特色之區域籌資平台。該會於100年3月15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邀請中央銀行、陸委會、經建會、農委會、勞委會、外交部、內政部、教育部、財政部、經濟部及證券周邊單位等共同研商推動事宜,會中除研議加強辦理金融專業訓練及國際化人才培育,並原則開放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無須適用我國股票面額新臺幣10元,並針對擴大外國發行人來臺發行國際債券部分,研議開放多元化之國際債券發行條件。
金管會指出,該會將持續定期召開「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專案小組會議,研商相關推動事宜,並將配合政府推動十大重點服務業-主題月系列活動,規劃於100年5月份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舉辦座談會及宣導說明會等系列相關宣導活動,期各界共同參與,並提供相關意見供該會後續政策推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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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保險局副局長職缺,由該局主任秘書陳開元陞任一案
一、 行政院核定,本會保險局副局長職缺,由該局主任秘書陳開元陞任,並自本(100)年3月15日生效。
二、 檢附陳員人簡歷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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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簡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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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1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九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8040)申報合併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4,025,684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0,256,840元乙案,該公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0年3月1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所為投資分析不確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參、處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所為投資分析不確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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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金融機構對於日本之曝險情形說明
為瞭解日本震災事件對國內金融機構之影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針對國內金融機構與該國之往來情形進行調查,初步調查結果如下:
一、 國內銀行對該國之授信餘額為新台幣694億元,投資餘額為新台幣52億,合計新台幣746億元。
二、 國內證券、期貨公司暨投信公司之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3億元、0.1億元及141億元,合計新台幣154億元。
三、 國內保險公司之投資餘額為新台幣141億元。
目前該國尚未傳出有金融機構或企業倒閉等重大金融危機事件,金管會將密切掌握國內金融機構相關曝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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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311地震對上市(櫃)公司之影響
日本東北地區於100年3月11日發生地震,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統計國內各上市(櫃)公司及第一、第二上市(櫃)公司於今(14)日就該事件對其財務業務之影響發布重大訊息之結果,除爾必達因秋田廠停電導致運作暫時停止外,此次地震對上市(櫃)公司(含第一、二上市櫃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惟對於中長期或整體產業供應鏈之影響部分公司尚在瞭解評估中。金管會將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持續注意日本地震災情對各上市(櫃)公司之財務業務影響,並為適時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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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與經濟部合辦之「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座談會展延
鑑於日本於3月11日遭逢9級地震及海嘯等天災嚴重受創,我國諸多產業生產供應鏈與日本息息相關,考量企業需及時評估積極調整並作必要因應,故金管會原訂於100年3月14日起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召開4場次「企業經營與社會責任」座談會將予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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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14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參、處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58條準用第17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有價證券,所為投資分析不確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分別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有投資分析報告不確實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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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受日本地震滯留旅客保險理賠權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鑑於日本於今日發生芮氏8.9規模地震,部分赴日本旅遊之國內旅客因機場關閉影響而滯留機場,或因地震受傷,特提醒民眾相關得理賠事項。
金管會表示,旅行社所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附加條款,承保因契約條款所定意外事故發生之合理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支出,由保險公司於約定限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另民眾若自行投保旅行平安險,因旅行平安險所保障之意外事故亦可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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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震引發海嘯,金管會責成相關單位嚴加戒備
針對日本宮城縣外海今天下午發生芮氏規模8.9之大地震,中央氣象局已發布海嘯警報,金管會極度關切並由保險局同仁留守待命,另並已責成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嚴加戒備並密切注意後續發展,以進一步瞭解相關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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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11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6005)申報合併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28,427,799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84,277,990元乙案,因該公司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已於100年3月9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生效。
貳、處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為投資分析不確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參、處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所為投資分析不確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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