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3-10-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訊息

環球郵報 - 記者- 鄢國榮 - 臺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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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成投資控股公司已向金管會補件
潤成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成投資)前於100年2月10日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出擬持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57%股份之申請案,因送件資料尚有不足,金管會已於100年2月22日函請其補正。金管會表示,潤成投資已於昨(9)日補件,金管會重申將依據保險相關法規及五大審核原則,本於獨立、公正、專業、效率之立場,依法審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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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延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99年度及100年第1季財務報告申報期限
公開發行公司99年度及100年第1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截止期限,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及第1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於100年4月30日(星期六)適逢假日,且次日100年5月1日(星期日)為勞動節,100年5月2日(星期一)為勞動節補假日,屬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之「其他休息日」,故99年度及100年第1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截止期限順延至100年5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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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規定及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六一六號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本(10)日討論通過擴大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二、本次新增已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因考量公司應先修正章程後於下次股東會方可選任獨立董事,及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金管會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放寬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若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屆滿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屆滿者,公司應於一百年修正章程,於一百零一年時選任獨立董事。
三、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六一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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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備查產、壽險公會所報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為更強化保險業招攬核保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並落實保險業者發揮自律功能,同時保障保戶權益及避免道德風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責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擬「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草案,並已於本(8)日准予備查,該自律規範將自100年5月1日起施行。
金管會強調,持續強化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程序為保險監理重點,前開自律規範施行後,預期能更進一步補強招攬、核保作業在實務面之控管機制,建立產業界一致性之控管程序規範,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增訂業務員招攬時應確認之事項、有單一保單之累積保險金額達一定金額之情形者各會員應採行查核程序。
二、增訂對70歲以上高齡被保險人投保時,各會員應充分瞭解客戶之保險需求及對保單適合度,對於保費達一定金額以上之保單,應於保險契約撤銷權期間內以電話訪問客戶並錄音,以確認其瞭解商品內容及投保意願。
三、增訂對於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時,各會員應依保險法第107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自行訂定該等被保險人之殘廢保險金投保限額,若達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應採較高標準之財務核保作業程序。
四、增訂各會員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訂定對於可能有異常情形之保件之核保準則、決行層次等內部評估機制及核保人員應遵循之規範。
保險業未來應切實依據該自律規範建立內部業務招攬及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並落實執行,違反自律規範者,除由所屬公會予以罰款外,若涉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金管會亦將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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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採負面表列管理
為協助我國銀行香港分行拓展業務,並提高香港分行之人民幣資金運用彈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就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管理規範,放寬如下,並已於本(3)月10日函請銀行公會轉知各會員機構:
一、 香港分行經金管會許可辦理人民幣業務者,新增辦理人民幣業務免再逐案申請許可
香港分行與臺灣地區及第三地區之人民、法人從事人民幣業務往來,其業務範圍改採負面表列管理。亦即香港分行依香港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之金融業務,得以人民幣作為其與上該對象從事金融業務往來之交易計價幣別,惟金融業務有不符臺灣地區法令規定者,仍應事先報金管會許可。至於香港分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及其在第三地區分支機構為人民幣業務往來,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之限制。
二、 香港分行得投資非由大陸地區政府或企業所發行之人民幣有價證券
香港分行投資人民幣有價證券,依財政部93年6月30日台財融(一)字第0938011167號令(即「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之規定,以非由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所發行之人民幣有價證券為限。
三、 加強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之風險管理
國內銀行須建立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之風險控管機制,且風險控管機制須能有效評估及監督香港分行之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列入內部稽核之查核重點。
四、 香港分行首次申請辦理人民幣業務者,應依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申請許可
我國銀行香港分行如係首次申請與大陸地區銀行或其海外分支機構簽署人民幣清算協議暨辦理人民幣業務者,依據金管會新發布的規定,應由總行檢具營業計畫書及人民幣清算協議影本,並依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申請許可,營業計畫書應敘明辦理人民幣業務之風險管理機制及糾紛處理、債權確保之具體因應措施。申請案經金管會許可者,應於正式簽署人民幣清算協議後7日內,由總行將協議影本函報金管會備查;人民幣清算協議內容如有修正而重新簽署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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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10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4965,興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21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2,10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有疏漏,該公司業於100年3月8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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