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3-24-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訊息

環球郵報 - 記者 - 鄢國榮- 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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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潤成投資申請取得南山人壽股權案,金管會委員會討論將函請潤成投資補正重點
有關潤成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成投資)於本(100)年2月10日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出擬取得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97.57%股份之申請案,因送件資料尚有不足,經金管會於2月22日函請該公司於一個月內補正,潤成投資已於3月9日提出補正資料。
金管會表示,本案係依據保險相關法規及五大審核原則,審慎審核,該五大審核原則如次:
一、買方必須承諾保障保戶及員工權益。
二、買方資金來源必須符合我國法令規定及財務健全性。
三、買方必須有專業能力經營保險業。
四、買方必須有長期經營承諾。
五、買方必須有財務能力因應未來增資需求。
潤成投資已依上開五大審核原則提出相關承諾,主要承諾事項如下:
一、保戶權益均將由南山人壽持續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不因股權移轉受任何影響、聲明服務不中斷、留用內勤員工至少二年工作薪資、福利等條件不變及維持南山人壽業務員制度至少二年內不變。
二、已出具資金來源符合法規之承諾書,潤成投資債本比依其送件資料為48%,且將逐年降低。
三、潤成投資及其上層股東已出具將不會透過南山人壽轉投資潤成投資股東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或其他有價證券,以及除經金管會核准,不會透過南山人壽向申請人股東購買不動產之承諾書。
四、潤成投資提出擬將取得南山人壽時股份之70%及潤成投資之上層股東將渠等投資潤成投資股份之70%交付信託10年。
五、潤成投資預計於100年辦理增資100億元,以因應南山人壽可能之增資需求,並說明其上層股東具有財務能力。
至於員工權益部分,金管會已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意見中,將依該會意見辦理。
金管會已於今(24)日委員會議討論將再函請潤成投資於文到一個月內補正,重點如次:
一、為確保南山人壽永續發展及保障保戶權益,及因應南山人壽未來10年可能之增資需求,請潤成投資就其所提出之財力資料,提供300億元現金或等值資產於主管機關認可之保管帳戶內,或提供主管機關認可具有確保前述效力之方式,且需於金管會准駁前備妥到位。
二、為強化潤成投資對南山人壽之長期經營承諾,針對潤成投資所提出之信託計畫乙節,金管會要求潤成投資應將前述取得南山人壽時股份交付信託之比例提高至100%。尹衍樑先生等具控制力之最終受益人,應出具對潤成投資之股東有長期控股之承諾書。
三、為確保南山人壽之專業經營,請潤成投資擇覓合乎保險專業資格之董事長人選。
四、未來本案如經核准,潤成投資向銀行聯貸之金額,債本比不得高於送件資料所提出之48%,且潤成投資之股東出資需以現金增資或自有資金為之。
五、潤成投資及其上層股東應就本會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辦理及其承諾事項,應於事前提報董事會,及於事後提報股東會,並依資訊揭露相關規定公告相關重大訊息。
六、潤成投資上層股東潤泰全球、潤泰創新及寶成工業等三家上市公司將辦理現金增資挹注潤成投資以取得南山人壽股份或增資南山人壽時,不得影響股東權益;另潤成投資上層股東於增資過程中,最終受益人不得移轉其控股權。
另金管會表示,潤成投資已提具相關資料供金管會審查,其中涉及權責機關部分,金管會已洽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將參據相關機關之意見辦理。金管會重申本案係依據保險相關法規及五大審核原則,並本於獨立、公正、專業、效率之立場,依法審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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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於今年召開股東會應注意公司治理相關新發布規定
一、擴大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
(一) 為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依據證券交易法14條之2授權擴大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新增已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未滿50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並已於100年3月22日發布施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規定,依前揭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二) 因獨立董事選舉依法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須先修正公司章程後於下次股東會選任,故以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於民國101年屆滿者,公司須於100年股東會或於101年股東常會前以召開股東臨時會方式辦理修正公司章程事宜,而依公司法現行規定修正公司章程須列討論案,並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另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100年屆滿之公司,得自100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二、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之適用
為強化監察人獨立性,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金管會並於99年2月6日發布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875號令規定,上開證券交易法規定所稱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指派之代表人,現任董事、監察人如係由與政府或法人股東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所指派,得自任期屆滿後開始適用,故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如於今(100)年屆滿者,改選董事、監察人時應注意遵循前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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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另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100年3月24日(本會第347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
(一) 銀行法第130條第1項第4款
(二)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項第14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永豐商業銀行於97年12月9日、98年1月6日及98年4月9日自集中市場,分別買進該行監察人同時擔任監察人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145千股,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5點。
(二) 永豐銀行97年11月至98年10月間分別與洪○○等14戶利害關係人辦理多筆「多元得利非保本型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之交易,未事先提報董事會決議,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
五、 裁罰結果:
(一) 依銀行法第1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二)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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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4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核准永豐投信申請募集「永豐新興高收雙債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永豐新興高收雙債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20億元整,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包含放空型ETF)(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前述本國及外國子基金包含各類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可轉換公司債基金)、貨幣市場型、以追踨債券與貨幣等相關指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放空型ETF。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且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基金、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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