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金管會將加強查察房貸授信人頭戶
為防範不動產投資客利用人頭戶向金融機構申貸,金管會已要求所有金融機構應加強徵授信審核,如經檢查發現有疏失或違法情事,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要求金融機構依約提前收回該筆放款。
金管會辦理金融檢查時,發現有房貸借戶將資金交由他人運用、由他人代為還款繳息,且其所得、還款能力與借款金額顯不相稱,甚或有不明來源之所得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疑有將自己名義供他人申請貸款之表徵。金管會已要求金融機構須嚴加審查,若金融檢查發現有審核不實,將要求金融機構追究失職人員責任,對於提供偽造資料向銀行申貸者,亦將依法移送偵辦。
金融機構已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經營行為之規範,將資金用途與事實不符列為借款契約提前到期之加速條款之一,故若經查證借戶所貸資金係供他人使用,金融機構可以要求借戶依約提前清償。對於將自己名義提供他人申請貸款之民眾,除依借款契約對該筆貸款負有清償責任外,如有未能如期或即時清償貸款本息之情況,借款名義人信用將留下不良紀錄。金管會特別提醒民眾,珍惜自己的信譽,拒當貸款人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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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馬光保健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4139興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800千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8,000千元乙案,本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等情事,該公司業於100年3月21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規定及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六一六號令(金管證發字第1000010723號)

參、處科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代號3375)負責人罰鍰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22日
二、受裁罰對象:科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吳廣義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科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5月2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處分威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取得Inphi Corporation之特別股,交易金額已達實收資本額之20%,惟該公司未於
事實發生之日2日內公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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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召開第十次美國商會及歐洲商會會員銀行業務聯繫會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建立與美國商會、歐洲商會暨所屬外銀雙向溝通聯繫之平台,本(22)日召開第十次美國商會及歐洲商會員銀行業務聯繫會議。
金管會於本次聯繫會議中,除宣導重要金融監理政策外,並與業者就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標準、集團及關係企業之資金拆借、外國銀行在臺參與經營國際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工具,及提高集團資源配置效率等議題,廣泛交換意見。
金管會表示,本次會議不但有助於外國銀行充分瞭解我國金融監理現況,對於該會在制定及推動金融監理政策或法規前,可廣納各方意見,制定更合乎市場需求之規範,期為我國建立一個安全穩健的金融市場,以利銀行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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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0年3月2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何國威及前受僱人彭穎慧。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何國威及前受僱人彭穎慧未具備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而從事承銷業務,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受僱人何國威及前受僱人彭穎慧分別予以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之處分。

參、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法令規定裁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有投資分析報告缺乏合理基礎及未訂定有效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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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擬採行之措施
依據央行統計資料顯示,99年12月全體銀行放款中,購置住宅及建築貸款合計數佔總放款餘額之比率為34.42%,為近五年來之最高比率,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避免銀行風險過度集中,金管會將採取以下措施:
一、 風險權數之適用:巴塞爾資本協定對於住宅用不動產貸款風險權數之規定,主要目的在考量住宅政策,在本質上屬於自用者,規定得適用較低之風險權數。目前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規定住宅用不動產風險權數得適用45%或LTV法(35%及75%),現行規定由借款人以購建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提供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購(所有)之住宅為十足擔保並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以取得資金者,規定其風險權數為45%或LTV法(35%及75%),在適用上是否屬於自用,區分尚不明確。為明確表達巴塞爾資本協定對住宅放款得適用低風險權數之本旨,本會將明訂得適用45%或LTV法(35%及75%)風險權數者為自用住宅貸款。至自用住宅貸款之定義,依據銀行法第12條之1之規定,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在國內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金管會將對此發布補充性之規定,於本規定之定義發布後,銀行新承作之住宅用不動產放款非屬上開自用住宅定義者,均應適用100%風險權數,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加強查核。
二、 風險集中度控管、鑑價及銀行法相關規定之遵行:金管會表示,各銀行應加強不動產放款集中風險之管理,如不動產放款集中度過高,應適當調整其風險性資產的分佈,且需有足夠的資本支撐風險。於徵授信時,銀行應確實審查貸款用途之正確性,並注意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不得逾存款總額30%限額之歸類正確性。另銀行應確實依銀行法第37條規定審慎鑑估不動產的價值,成交價及市價可提供參考,銀行仍應評估鑑價結果,覈實決定擔保品放款值,同時應注意借款人借款金額及還款來源之相當性。內部稽核應將上述事項列為查核重點。
三、 金管會表示,有關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等相關事項,將列為金融檢查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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