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3-8-2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日訊息

環球郵報 - 記者 - 鄢國榮- 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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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住宅火災保險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資料顯示,99年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高達1,459次,其中住宅發生火災次數為861次,占所有建築物火災之59.01%,鑑於民眾因住宅或鄰近房屋發生火災可能導致建築物之損失以及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之損害,金管會呼籲民眾可購買住宅火災保險以保障住家財產安全以及移轉因住宅火災導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應負之賠償責任,並提醒民眾於購買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時宜先了解該商品之保障內容及相關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險標的物:
包含建築物及建築物內之動產。建築物除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之建築物外,尚包含建築物內之中央空調系統設備、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建築物之裝潢及公共設施之持分;至於動產,包含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包含冷暖氣)。
二、承保事故:
不只是保火災,尚包含因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等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惟颱風及洪水、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則不在承保範圍內,需另行向保險公司加保相關附加保險。另現行住宅火災保險亦提供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障,保險標的物若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會依約負賠償責任。
三、 保險金額:
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而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包含建築物本體造價及裝潢總價,民眾於投保時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估算建築物造價,而決定欲投保之金額。至於動產部分,被保險人於投保建築物火災保險後,即自動享有建築物內之動產基本保障,惟其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最高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並以實際價值為理賠基礎,而且對於珠寶、首飾及古董、畫作等藝術品以及有價證券等不予承保,為避免理賠產生爭議,民眾最好妥存單據及照相存證。
四、保險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效力自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次日中午12時起屆滿3個月時即行終止。因此遇有上開情事,受讓人如仍享有原保險保障,則應徵得原被保險人同意向保險公司辦理被保險人變更,以維自身權益。
五、不足額之理賠規定:
建築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保險公司會依約以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築物所需之費用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惟倘若民眾投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之60%時,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60%之比例負賠償之責。至於建築物內之動產,若其保險金額低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責。因此民眾於投保時應審慎決定保險金額,以免危險事故發生後,因認知不同,而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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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於96年10月12日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第1項第8款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訂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以為開放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之管理依據。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且持有外幣資產之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30%。
由於前揭規定訂定時,尚未開放票券商辦理境內外幣短期票券業務,金管會表示,開放票券商辦理境內外幣短期票券業務後,相關法令對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短期票券業務已有適當限額規範,且為避免限制外幣短期票券業務發展,爰研議修正本辦法第7條,明定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短期票券以外之外幣資產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30%。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翌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外幣債券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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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8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書表格式

參、核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富邦農糧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富邦農糧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基金最高募集金額為新臺幣100億元整,基金保管機構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為一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國外之有價證券,主要投資於全球農業相關公司股票,包括農業產品、肥料與農用化工、食品包裝製造與配銷服務及水資源相關產業等4類公司。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且投資於全球農業相關的公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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