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3-3-2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每日訊息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公司違反保險法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360萬元,並限期改正前述不動產投資之缺失,相關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49條、第168條等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該公司所持有台中市烏日區光日段154地號土地、台北市信義區信義段5小段39-7地號土地及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207等地號土地違反保險法令,核處罰鍰新臺幣360萬元整,並限公司就台中市烏日區土地及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土地,應於一年內取得建照並進行開發或處分該等土地,及就台北市信義區信義段5小段39-7地號土地,應於2個月內提出自裁處日起6個月內處分該筆土地之計畫。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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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3)日討論通過「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成:
(一)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二)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應符合專業性及獨立性之規定。
(三) 為強化資訊公開,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於委任及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二、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召集及開會次數:
(一) 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事者,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無獨立董事者,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為之。
(二) 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並於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
三、 薪資報酬委員會職權範圍:
(一)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其職權主要為訂定及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以及定期評估與訂定前開人員之薪資報酬。但有關監察人薪資報酬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以監察人薪資報酬經公司章程明定授權董事會辦理或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辦理者為限。
(二) 董事會討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綜合考量薪資報酬之數額、支付方式及公司未來風險等事項。
(三) 董事會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於決議中依前項綜合考量及具體說明通過之薪資報酬有無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如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除應就差異情形及原因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四、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事規範:
(一) 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委員會得請董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
(二) 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之,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委員會討論。
(三) 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四) 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
(五) 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委員會成員,且應保存五年;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六) 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專業人員或機構,就有關之事項提供諮詢協助,其所生之費用,由公司負擔。
(七) 經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委員會書面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五、 過渡期間緩衝機制:
(一) 考量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實務運作需要,爰規範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前依本辦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但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者,得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置完成,並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不召開會議。
(二) 另考量本辦法發布後,公司設置初期須有時間尋覓人才,爰採循序漸進方式,規範本辦法施行日起算三年內,薪資報酬委員會三分之ㄧ以下之成員得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公司董事之規定,且該董事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但該成員不得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薪資報酬委員會條文對照表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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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布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及推動微型保險業務績效優良之保險公司獎勵名單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布99年7月至12月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績效優良獲獎勵之保險公司名單為臺銀人壽、台灣人壽、國泰人壽、中國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遠雄人壽、法國巴黎人壽、康健人壽、第一金人壽、合作金庫人壽、保德信國際人壽、友邦人壽、宏利人壽、滙豐人壽、新光人壽、安聯人壽及中泰人壽等18家壽險公司。
為使保險充分發揮保障功能,提供國人適足人身保險保障,金管會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除實施商品送審獎勵措施,對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商品(指死亡保險不含滿期金及生存保險金者)基本保額達一定標準或成長額度者,給予該公司新種商品送審件數增加之獎勵外,並每半年公布推動績效優良獲獎勵之保險公司名單。另為鼓勵保險業推動微型保險業務,金管會並於98年7月21日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給予對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績效符合一定條件者,適用商品送審限額增加1件及公開表揚等獎勵措施。
99年7至12月各壽險公司個人死亡險平均保額之有效契約保險金額及新契約保險金額,核符(一)「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75百分位以上者」或(二)「新契約死亡保險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10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30萬元』,但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或(三)「最近一年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或新契約保險金額連續二次符合前述(一)或(二)所定條件」之獎勵標準或(四)符合「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所定一定條件」者,有臺銀人壽、台灣人壽、國泰人壽、中國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遠雄人壽、法國巴黎人壽、康健人壽、第一金人壽、合作金庫人壽、保德信國際人壽、友邦人壽、宏利人壽、滙豐人壽、新光人壽、安聯人壽及中泰人壽等18家壽險公司,上述公司給予原定保險商品送審限額加計1至3件之獎勵(詳附件)。另國泰人壽、富邦人壽、新光產物及兆豐產物等4家產、壽險公司99年度微型保險累計被保險人數占率各為產、壽險業前2名,推動微型保險業務績效卓著。
金管會表示,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為持續推動之重要施政重點,國人可從壽險公會網站之保戶試算專區,檢視其保障缺口,另壽險公會及業者業於其網頁設置保障型保險商品專區,提供民眾認識或購買保障型保險簡便可及管道,以協助民眾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障型商品之情形、網路投保及購買通路等資訊。今年度金管會仍將賡續加強宣導,以鼓勵保險業致力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並提醒民眾規劃適足保險保障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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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新聞稿
新聞稿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及大陸地區投資人(陸資)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100年2月1日至100年2月28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89件;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2件;大陸地區投資人完成登記1件。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100年2月1日至100年2月28日止,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2件;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50件。
三、全體外資(FINI、FIDI與海外基金)及陸資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一)100年開盤至100年2月28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9,378.46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9,356.19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買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22.27億元。
(二)100年開盤至100年2月28日止,全體外資及陸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339.40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319.82億元,全體外資及陸資累計買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19.58億元。
四、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情況:
截至100年2月28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陸資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1,669.42億美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加陸資累積淨匯入:1,667.99億美元;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累積淨匯入:1.43億美元),較100年1月底累計匯入淨額1,690.90億美元減少約21.48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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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3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6005)申報合併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28,427,799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84,277,990元乙案,因該公司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0年2月9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3月1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完成補正,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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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00)年度普通重型機車強制車險保費微調2元說明
關於部分媒體報導,重型機車因肇事率高而要調漲強制車險保費,但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資料,重型機車肇事率其實是下降乙節,核與事實不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澄清如下:
金管會每年均定期檢討本保險費率,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提經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本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本(100)年度本保險自100年3月1日起實施新費率。
依相關精算報告,本保險整體損失率雖已有改善,但普通重型機車因損失率仍偏高,故需微調2元。本保險制度之宗旨係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故本保險之損失率,係按本保險理賠金額(包括死亡、殘廢、傷害醫療費用等給付)、保費等經驗統計資料計算而得,而與內政部警政署公布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率之計算並不相同,依據該署網站公開資訊,自89年至99年之道路交通事故每萬輛機動車肇事率(以件數而言)亦為逐年增加。
本法自民國87年實施迄今,已逾13年,根據保發中心統計資料,截至99年12月底止,投保本保險之汽機車車輛數已超過1,674萬輛,其中包括汽車681萬輛及機車993萬輛;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理賠人次累計已超過207萬人次,累積理賠金額約新臺幣1,483億元,此外,已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之補償件數為22,673件,累積補償金額約61億元,在在顯示本保險對車禍受害人及其家屬頗具幫助,且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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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再次澄清外界有關尹衍樑為金管會主委同班同學之說明
有關外界傳言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先生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任委員有「同學關係」情誼乙節,金管會前已於100年2月16日對外澄清表示,兩人非同班同學,且既不同屆亦不同期。至於銀行承作聯貸業務,係屬經常性業務範圍,與本案尚無關連。
金管會表示對於任何投資案的申請,均依法令規定辦理審核,並提委員會議討論做成決議,對南山人壽投資案亦秉持此原則辦理。金管會重申將依據保險相關法規及五大審核原則,本於公正、專業、效率之立場,依法審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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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12,94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29,400,000元上櫃案,於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並符合股票上櫃之股權分散標準後,得列為上櫃股票。
四、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5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0年2月25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修正高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規範

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規定

伍、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

陸、處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所為投資分析不確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柒、處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所為投資分析不確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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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資訊
一、 信用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0年1月底止,計有36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3,077萬張(上月底約為3,071萬張),總有效卡數約1,958萬張(上月底約為1,953萬張),循環信用餘額約新台幣1,784億元,較上月底之1,810億元減少26億元;當月簽帳金額約新台幣1,450億元,較上月份之1,463億元減少13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台幣6.2億元(上月份為8.5億元)。逾期3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平均為0.44 %(上月底為0.45%)(詳附表1)。

二、 現金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0年1月底止,計有18家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已動用額度卡數約為71萬張(上月底約為72萬張),整體現金卡放款餘額(含催收款)約為新台幣502億元,較上月底之517億元減少15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台幣2.2億元(上月份約為2.5億元),整體逾放比率為1.694%(上月底逾放比為1.769%)(詳附表2)。

三、 信用卡及現金卡逾期帳(放)款比率超過3%者,金管會將依規定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一)信用卡部分:
所有發卡機構之逾期帳款比率皆在3%以下。
(二)現金卡部分:
在18家開辦現金卡業務之金融機構中,逾期放款比率超過3%者僅聯邦商業銀行(已暫停發卡);其餘17家逾放比率皆在3%以下。
四、 100年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財務資訊及整體逾期帳(放)款比率趨勢圖詳如附表3~6。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100年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1│100年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2│100年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3│100年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4│100年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5│100年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6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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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1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桃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2718,興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656,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6,56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有疏漏,該公司業於100年2月24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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