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郵報 - 記者 - 鄢國榮- 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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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提醒 徵才廣告涉就歧最高可罰150萬元
【新北市訊】翻開報章雜誌徵才廣告,仍經常可見「限○性」、「限〤〤歲以下」等限制求職者字眼,當心受罰!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高寶華今天(9日)表示,「就業服務法」有關就業歧視禁止規定已實施多年,雇主不得再以不諳法令為由要求免責,若雇主刊登廣告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最高可罰150萬元;此外勞工局也會主動檢視各人力銀行網頁及報紙徵才廣告,以保障勞工就業機會均等。
高寶華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原先僅規定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13項,為就業歧視禁止項目;96年5月23日該法修正後,更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為禁止項目,以確保國民就業機會均等。
高寶華進一步表示,就業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僱用條款、甄試、考績、晉升、調職、資遣、退休、申訴等程序,使勞工感受到差別待遇。如果勞工遭受疑似就業歧視不平等待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再交由婦女、勞工、身障、原住民、雇主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的委員會進行評議;一旦評議就歧成立,勞工局即可對雇主進行罰鍰或其他處分。倘若違反就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不可不慎。
高寶華呼籲,雇主在用人選擇上,應該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工作能力為標準,不宜依據個人偏好、刻板印象、傳統角色認知等非客觀標準;勞工局除了透過各種管道宣導,也會結合社會大眾共同監督,以建立工作機會均等的友善職場,讓每位勞工皆能經濟自主、尊嚴勞動。
就業歧視申訴程序:
1. 到聯合服務中心櫃臺或勞工局網站下載「新北市勞工就業歧視申訴書」。
2. 傳真(02-29642708)或郵寄(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提出申訴。
3. 勞工局受理後,將派專人進行調查,再提報至就業歧視委員會中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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