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資訊休閒業 應符合自治條例規定
【北縣訊】行政院自 98年4月13日 起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提醒有意經營資訊休閒業之新業者,需依據「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檢視是否符合相關之距離、路寬及樓層的規定;並符合都市計畫、建築及消防等法規後,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才算是合法營業。
該自治條例公布前,已取得合法「資訊休閒業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業者,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雖有不符合自治條例設置規定之部分,仍視為合法業者。
經濟發展局再次呼籲,原先未經合法登記,而欲繼續經營,或有意新設立之業者,應先檢視設立地點是否符合「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之各項規定,以避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臺北縣政府為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導正資訊休閒業(俗稱網咖)正常發展,於 98年3月11日 公布實施「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規定網咖須距離國中小及高中職 400公尺 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 8公尺 以上道路,同時不得設置於地下1樓,違反者將依法裁處新臺幣3萬元-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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