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投資人勿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之國外金融機構進行境外金融商品投資
呼籲投資人勿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之國外金融機構進行境外金融商品投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邇來時有發現國外金融機構派員於我國銷售未經核准之外國金融商品,該等金融機構常以投資顧問公司、財務顧問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及於網站上以基金銷售平台等名義,向投資人募集或銷售外國之金融商品,不但導致紛爭頻傳、更有投資人已因此蒙受財產損失。目前境外基金的合法銷售機構只有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銀行(或信託業)等管道,投資人可以從公司的名稱初步判斷銷售機構的合法性。
查前揭國外金融機構該並非經金管會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之證券商,依法不得經營證券交易法第15條規定之證券業務,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違反者,依同法第17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證券投資信託顧問法第16條及第107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未經金管會核准,在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呼籲投資人對於境外金融商品之投資應更謹慎小心,勿向未經金管會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之證券商或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境外金融商品之開戶及買賣等相關事宜,慎選合法之金融機構,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騙。
至於要如何判斷得受託買賣境外金融商品之合法證券商及境外基金的合法銷售機構?受託買賣境外金融商品之合法證券商名單,可透過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www.csa.org.tw)查詢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合法證券商;或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www.sitca.org.tw)、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www.fundclear.com.tw)查詢該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是否合法,以及欲投資之境外基金是否有通過金管會的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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