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7日 星期五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0-7-40-金管員會每日新聞

100年國慶日連續假期保險公司服務電話訊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100年國慶日連續假期自10月8日至10月10日共有3天,為加強保戶服務,金管會業已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保險公司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專責協助處理保戶緊急突發狀況。
金管會表示,國慶日連續假期期間,民眾多返鄉過節或旅遊,為顧及保戶因旅行交通事故,及假期外出時間居家安全等保險相關事項之詢問、理賠之申請或保險附加之救援服務(如道路救援、醫療等相關諮詢服務)之需求,業要求產險公司及壽險公司,於連續假期間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並應有專人留守服務或提供可處理緊急狀況之聯絡方式。
國慶日連續假期間產險公司及壽險公司服務電話一覽表已分別登載於金管會網站http://www.fscey.gov.tw/及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壽險公會)、http://www.nlia.org.tw/(產險公會),保戶可至上述三網站查詢或預先下載或抄錄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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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69) 申報合併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79,6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96,500,000元乙案,核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前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10月4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5871)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755,300,378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553,003,78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
五、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8096)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127,616,000元及員工紅利19,618,248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13,129,948股(含員工紅利發行新股368,348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該公司申報書件不完備,於100年10月5日自行完成補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0年10月5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參、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蔣肇基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及同規則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和綜合證券東湖分公司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其受雇人蔣肇基君100年4至5月間以手機接受客戶電話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並無錄音紀錄,該公司及蔣君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處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命令該公司停止蔣肇基君1個月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執行。

肆、各上市公司100年8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伍、各上櫃公司100年8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陸、各興櫃公司100年8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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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委員會議通過核准中信金控申請擬取得大都會人壽100%股權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稱金管會)表示,本(6)日委員會議已決議通過核准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金控)申請擬取得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都會人壽)100%股份申請案。

中信金控係於本(100)年(以下同)8月16日依保險法第139條之1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規定向金管會提出擬取得大都會人壽100%股份之申請案,因涉及二個法律層面之審核考量,其中中信金控轉投資申請部分,金管會前於100年9月6日函復中信金控其投資申請案所報文件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之投資規定尚無不符,惟尚有保險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待核准。

金管會本日委員會議主要係就中信金控依保險法第139條之1申請部分予以審議,經審視中信金控在維護大都會人壽保戶及員工權益、資金來源符合我國法令及財務健全性、具專業能力經營保險業、長期經營承諾及因應大都會人壽未來增資需求之財務能力等各方面,均能符合審查規定,爰金管會本日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核准中信金控申請擬取得大都會人壽100%股權案,因考量大都會人壽未來增資需求,金管會要求中信金控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第56條規定確實履行增資承諾,並要求中信金控需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6項規定,自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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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決議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98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放款作業,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應依同項序文規定命其限期改善及限制資金運用範圍。另與該放款相關之出售不動產而認列大額處分利益,不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應予以遞延認列並重編財務報表。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放款業務,有未確實考量借戶營運實績及狀況、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放款展望等,即予核貸鉅額資金,顯有未注意評估放款案之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內部核貸作業鬆散,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應依同條項序文規定命該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切實檢討改善相關放款作業規範具報,並依同條項第一款限制該公司資金運用範圍,即該公司於文到半年內辦理放款業務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不得承作不含建物之土地擔保放款。
(2)放款之不動產擔保品僅得以設定第一順位者為限。
(3)不動產擔保放款值不得逾該不動產鑑價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中央銀行有更嚴格規定者,從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4)不得以放款相關內部作業準則所訂之例外情形核貸。
另請該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具報。
五、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不動產,並對買方融資提供部分之交易價款,依借戶償債能力評估,該不動產相關風險未移轉買方,其收入之認列未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32號公報「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該公司在該項放款未回收前,應將不動產處分利益予以遞延認列並重編相關年度之財務報表。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檢查局保險外銀組 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11 8968-019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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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決議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99年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554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2項及第46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第146條之7第3項及第148條之3第2項,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業務,對受害人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給付有未符規定辦理,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不符;承保個人保件有以團體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承保保險代理人公司自製未報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之要保書招攬保險案件,及承保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之測試車輛保險契約之汽車戶外測試險條款未報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辦理營業用大客車(遊覽車)保險理賠業務有未依保險契約辦理理賠,且該保險業務之理賠處理程序有未符內部控制之情事,與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4條規定不符;對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有未事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嗣後雖經核准,亦未於每年度結算日起3個月內將業務情形彙報主管機關,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不符;暨購買利害關係人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未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同意之情事,與「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554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保險業務、保險業務及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應確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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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近況
為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支機構之業務發展,金管會於本(100)年7月21日與中央銀行會銜發布「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迄今已有10家銀行(兆豐銀行、匯豐(台灣) 銀行、華南銀行、永豐銀行、臺灣銀行、瑞穗實業銀行、三菱東京日聯銀行、玉山銀行、法國巴黎銀行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經本會許可辦理人民幣業務,自100年8月25日核准第一家銀行辦理後,目前承作之業務量已逾28.61億元人民幣。
我國銀行香港分行已於98年起辦理人民幣業務,至100年8月底止,存款、放款及同業往來之餘額已逾198.6億元人民幣。
開放我國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除可提供大陸台商穩定之融資管道,並有助於我國銀行發展人民幣業務商品,以因應人民幣國際化之金融趨勢,作為未來我國發展金融中心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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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481)申請撤回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00,000,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00,000,000股,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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