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5日 星期六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1-10-15-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管會提醒保戶辦理保單借款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鑑於保險公司為提供保戶資金周轉需要服務,常透過廣告或媒體宣傳推展保單借款業務,因此提醒保戶保單借款雖為資金周轉管道之一,惟保戶應於申請前事先瞭解保單借款可能衍生之利息負擔與權利義務關係。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指出,保戶申請保單借款前應注意以下事項,以避免產生糾紛:
(一) 借款利率:由於保單借款利率係由各保險公司衡酌營運成本訂定,故各保險公司之借款利率不一,保戶可於借款前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各壽險公司保單借款利率一覽表」先作比較。
(二) 保單借款與契約效力:「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3條規定,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停止,也就是說,保險契約若有此條款,則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三) 理賠金額將扣除借款本息:「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9條規定,若被保險人不幸於借款期間且保險契約尚未停效下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在應給付之保險金中先扣除尚未清償之本息後再給付予受益人,保障金額將出現缺口。
金管會強調,保單借款雖具有隨借隨還之便利性,但保戶於申請前仍應瞭解上述注意事項,並詳細閱讀保單借款約定書,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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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1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4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5309,上櫃公司) 申報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新台幣10萬元整,總額新台幣450,00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有疏漏,該公司業於100年10月13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69) 申報合併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79,6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96,500,000元乙案,核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承通投顧)及受雇人陳彥蓉(簡稱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陳員100年5月17日於承通投顧製播之財訊電視台「股市A指標」節目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有以宣傳過去績效及直接招攬客戶加入會員之廣告行為,承通投顧及陳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承通投顧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承通投顧停止陳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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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1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4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5309,上櫃公司) 申報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新台幣10萬元整,總額新台幣450,00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有疏漏,該公司業於100年10月13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69) 申報合併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79,6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96,500,000元乙案,核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承通投顧)及受雇人陳彥蓉(簡稱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陳員100年5月17日於承通投顧製播之財訊電視台「股市A指標」節目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有以宣傳過去績效及直接招攬客戶加入會員之廣告行為,承通投顧及陳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承通投顧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承通投顧停止陳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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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利害關係人交易未建立有效內部控制制度,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6日(本會第375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及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有未訂定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及其利害關係人放款有未經借戶申請即自行辦理展期,事後亦未洽借戶簽訂增補契約之授信異常情形,且違反利益迴避原則等缺失事項,顯示該社尚未建立有效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行為時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
(二) 另查該社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授信條件之變更有未經理事會特別決議之情事,核有礙信用合作社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核處該社新臺幣3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處該社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已函請高雄市政府督導該社應對利害關係人交易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檢討現行內部作業規章,對有不符法令部分,應儘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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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晶科技(股)公司申報合併鑫晶鑽科技(股)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69) 申報合併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79,6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96,500,000元乙案,核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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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第一商業銀行設立大陸地區成都分行
因第一商業銀行財務、業務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增設分行之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於本(13)日委員會議決議,同意該行繼上海分行後,申請在成都市設立其在大陸地區之第2家分行。
第一商業銀行目前在關島、新加坡、倫敦、洛杉磯、紐約、香港、東京、金邊、帛琉、溫哥華、多倫多、胡志明市、布里斯本、澳門、上海及河內市等地設有分行計16家;在曼谷設有代表人辦事處;另在美國洛杉磯設有子行(美國第一銀行),該子行設有阿罕布拉、工業市、矽谷、爾灣、亞凱迪亞、佛利蒙及亞禔市等7家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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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1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187)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50,000,000元乙案,核該公司因訴訟案件及提存929,674千元至法院辦理提存擔保等處理,對公司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保護公益,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20款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貳、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0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志銘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及第2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第1季財務報告揭露代子公司Mario King公司支付其欠其他公司之帳款,屬資金貸與他人性質,惟未提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及第21條等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英誌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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