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益保障法修法推動聯盟針對兒少法平面媒體規範條文回應聲明稿
堅決反對刪除第44條及第91條 報業公會及代表勿再混淆視聽
兒少法修法絕非兒童局及兒少團體關起門來自己搞的『創作』
針對台北市報業公會近日來透過公會成員,運用自家媒體資源大動作頻頻反制兒少法修法納入第四十四條及九十一條規範平面媒體之條文,甚至直指兒少法好像是兒童局及兒少團體關起門來自己搞的「創作」,草案連出內政部及行政院兩個大門前,竟然都沒有找報業協商。兒少權益保障法修法推動聯盟表示,報業公會及代表根本是公然混淆視聽,早在2009年民間團體將兒少法修法版本送進立院之際,兒少團體深知該條文對平面媒體影響甚鉅,持續透過各式座談會邀請報業業者代表表達修法意見,只不過出席者不甚踴躍,並極少主動關切相關修法進度,聯盟甚至曾主動邀請台北市報業公會合作舉辦座談會卻遭受拒絕!一直到兒少法修法版本去年底於立院衛環委員會完成審查通過,報業才驚覺事態嚴重,部份報紙立即先將兒少法修法條文貼上『惡法』標籤,對於新增的四十條條文到底對五百萬兒童少年保障了哪些福利與權益卻極少聞問。主要原因無他,在於兒少新法新增了對於平面媒體需對特定報導題材(含括犯罪、自殺、血腥、暴力等)有所節制的規範。於是一但只要碰觸到「言論自由」的敏感神經,侵害人民知的權利、台灣新聞自由的大倒退、無限上綱道德主義等批評便鋪天蓋地而來,使得原本為我國兒少權益進步立法的工程持續延宕。
而由於媒體的反彈壓力,也推翻了原先於立法院做成審查通過後逕付二、三讀之決議,開啟了朝野協商的大門!故於今年初特別由內政部江宜樺部長主動召開媒體業者代表、縣市政府、專家學者及民間兒少團體兩次協商會議,兩次會議上乃至最後一次由報業公會主動召集之修法研商會議,皆已針對媒體業者所提出的建議納入協商討論,絕非閉門造車。幾經協商後,對於禁止新聞紙報導、刊載之內容、方式,以及相關審議、懲處機制之建立,不論是內政部或是民間團體皆以朝向媒體自律為主、法規及他律為輔,達成言論自由及兒少權益保護兩者的衡平。如此由各方進行最大善意之溝通,即在於釐清與縮短報業公會各成員對於修法之歧見,何來因保護兒少而弄出粗糙如此的條文?就算彼此對於條文內容仍有認知上的落差,也可以再持續秉持善意積極進行溝通,然卻總是在最後一刻被報業代表發聲明推翻先前溝通共識,令人不禁要問,媒體身為公民社會的一份子,如此做法是否已違反民主程序?
聯盟表示依據兒少團體接獲民眾投訴的經驗,平面媒體被投訴最多的三類新聞,分別是:意外事故或車禍屍體照片、詳述侵害及犯罪細節,以及侵犯非關公眾利益的個人隱私,這也點出媒體是否應該要為報導對閱聽人所產生的身心理影響負責外,也需要對被報導者的感受及傷害降到最低負起責任。媒體在商業競爭及利潤取向考量下,內容品質多受民意責難,且過去對於民間團體一再呼籲之媒體自律要求一再擱置,當民意被迫轉向立法,提高對兒少之保護免受媒體不當報導侵害之際,民間團體對報業媒體此時能夠轉向提倡自侓,自然是樂觀其成,但目前自律機制運作尚未成熟,故無法接受全面刪除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一條,如報業代表仍堅持公開要求刪除兩條文,聯盟也將發起抗議行動。
而針對目前進行朝野協商之相關條文,聯盟發言人葉大華表示,民間團體對於其中尚具爭議性之第四十四條條文之修改意見如下:
第四十四條 新聞紙刊載下列二款內容不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使用描述(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使用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新聞紙業者應依報業同業公會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同業公會應於一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非屬報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或報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或處置結果遭申訴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請該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共同審議認定之。
新聞聯絡人: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 02-23695195;0916-048-862
台少盟副秘書長劉淑翎02-23695195;0929-336-176
讓政策成為青少年的力量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與您一起 作夥為青少年權益與福利打拼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