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0-10-12-10-大陸地區招商銀行申請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相關書面資料應親自簽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欄位簽名,勿假手他人,以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實務上之認定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不是本人親自簽名,則所投保之保險中若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為無效。
金管會表示,實務上保戶需簽署的書面文件有要保書、金融機構轉帳授權書(含信用卡)、保單簽收回條、保單貸款申請書(如有申請)等,保戶應確實逐一檢視確認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並呼籲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勿圖一時便利而幫保戶簽名,一經查獲,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時之統一懲處標準,將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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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招商銀行申請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大陸地區招商銀行業於99年10月11日正式向金管會遞交申請書,申請許可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此為兩岸建立金融市場雙向往來以來,大陸地區商業銀行第三家來臺申設案件,金管會將秉確保國內金融穩定的前提下,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進行該行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資格條件審查與書件審核,並於近期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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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0月1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泰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57,308,908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
新臺幣573,089,08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
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貳、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九條之一、「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十七條、「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五條、第六 十五條之一、「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第七條、第二十條之 一、「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參、處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梁琦建會計師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0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行為之合夥人梁琦建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會計師法第70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查李美娜君未具會計師資格且非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聘僱之員
工,惟李君以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印製名片招攬業務,梁琦建會計師對於李女士
使用該事務所之標識印製名片明知而未加以禁止,核有會計師法第70條違規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會計師法第70條規定,就梁琦建會計師之違規行為,處罰鍰新臺幣60
萬元。

肆、處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孟天恩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0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行為之合夥人孟天恩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會計師法第70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查李美娜女士未具會計師資格且非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聘僱之
員工,而係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委託其顧問公司從事工商登記業務之顧客招攬(承攬
),惟李女士以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印製名片招攬業務,孟天恩會計師對於李女
士使用該事務所之標識印製名片置於該事務所櫃檯而未加以禁止,核有會計師法第70條
違規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會計師法第70條規定,就孟天恩會計師之違規行為,處罰鍰新臺幣60
萬元。

伍、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簽章之會計主管不符資格之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0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慶昌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及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
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未依證券
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
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川飛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前開違規行為,核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陸、台壽保投信申報募集開放式「台壽保活力旺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台壽保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股票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台壽
保活力旺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
構乙案,自99年10月11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
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
憑證之總額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且該基金投資於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億元以下或屬臺灣中型100指數成份股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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