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0-10-19-10-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0月1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9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Z-Obee Holdings Limited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原已發行股票參與發行臺灣
存託憑證80,000,000單位,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普通股1股,每單位發行價格暫定
為新臺幣11元,總額新臺幣88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
事,經本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10月15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
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
條第5項規定,自99年10月15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
生效。

貳、處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0月18日
二、受裁罰對象: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時之負責人廖華媜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0
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3月31日召開第8屆第24次董事會,是日
董事長不克出席主持會議,委任未具董事身分之第三者擔任主席主持會議,核有違反公
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
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0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盧峯海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21日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
公司之銀行融資背書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40億元,又於98年10月20日續約前揭背
書保證,上開背書保證皆未於事實發生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5條
第1項第4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
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核准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第一次追加募集「德盛安聯四季回報
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8)日核准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次追加募集「德盛安聯四季回報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該基金),總面額
新臺幣100億元整。該基金為開放式組合型基金,第一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
額為新臺幣2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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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修正草案
為簡化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申請程序暨健全投顧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之管理,金管會研擬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
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一) 將現行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須先將擬顧問之標的送金管會審核之程序,放寬為金管會僅就申請者之資格進行審查,業者擬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則授權由同業公會審查。爰增訂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資格條件,包括已訂定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內部管理制度,並配置適足與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增訂申請核准應檢具之書件,暨明定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授權由同業公會審查。(修正條文第20條及第21條)
(二) 為強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管理,修訂該事業應遵循事項,包括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提供投資分析之節目應錄影及影音之保存年限規定由2個月延長為1年;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應錄影及錄音。另增修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為之行為態樣,包括: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無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自行或委託他人製播之證券投資分析節目,不得以非事業之受僱人擔任節目主持人;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得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等行為。(修正條文第11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
二、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一) 將從事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之業務人員,與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適用之資格條件區隔,分別訂定不同之資格條件。(條正條文第5條之1、第5條之3)
(二) 配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內容,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不得為之行為態樣。(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16條)
金管會近日將依規定進行前揭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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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案
因應台北縣將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新北市及配合現行參加人客戶辦理其有價證券餘額轉帳時得免臨櫃辦理之狀況,金管會爰擬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因應台北縣將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新北市,爰將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台北縣」以外之參加人,得於收受客戶有價證券之次一營業日再送交保管事業規定,修改為「新北市」。並於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明定,該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二、鑑於現行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已改採現金結算制,爰擬刪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二款原規定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之轉帳免臨櫃辦理之規定。另參考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規定,增列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轉帳得免臨櫃辦理及本會前函釋免臨櫃辦理之狀況,爰增訂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至五款。
金管會近日將依規定進行上開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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