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認可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1條規定之保險商品送審獎勵條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1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可適用「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21條之送審獎勵規定,在適用期間內原應經「核准」之新型態保險商品,得改以「備查」方式辦理。
金管會表示,為鼓勵保險業審慎送審商品,落實差異化管理並達示範效果,95年8月31日修正「準則」時,已建立保險業獎勵機制,新增第21條有關保險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其送審「新型態之保險商品」毋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改為備查方式辦理之規定(附件)。
國泰人壽曾於96年10月1日獲得金管會認可符合「準則」第21條規定之保險商品送審獎勵條件,獎勵適用期間自96年10月1日至97年9月30日。本次該公司係因最近1年再度符合下列7項條件而再次獲得金管會認可,包括: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率達250%以上、未因違反保險法或該法授權所定命令受主管機關處分、第25個月基本保額之繼續率80%以上、申訴相關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30%、僱用全職之專業資格證照簽署人員占送審保險商品之實際簽署人員比率75%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A+以上或相當等級以上,以及推動社會公益工作,績效卓著。
金管會也同時鼓勵符合前述「一定條件」之績優保險公司,於每年6月底前均可向該會提出認可申請,並期待藉由上述保險業獎勵機制之實施,以鼓勵保險商品創新發展,滿足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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