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0-10-28-09-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0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8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福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8066,上櫃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
92,000,000股(含私募普通股72,8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
92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未就前次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確實補充說明,另該公
司前次減資健全營運計畫預計效益未顯現且無正當理由,本次申報健全營運計畫是否確
實可行尚有疑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6條第2項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四、馭鳳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59,800,000股(含私募普通股
56,175,27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598,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
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修正 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參、釋示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計算歸入利益之取得股票時點及 買進成本
--------------------------------------------------------------------------------
金管會通過訂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9年10月28日第326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以下簡稱「減資辦法」)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上開「減資辦法」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完成預告程序,經審酌外界意見後,除第4條併入第3條第1項第1款後段並調整條文順序,以及酌修文字外,其餘部分不變。
金管會表示,「減資辦法」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8項授權規定訂定,以取代現行「金控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審查原則」(以下簡稱審查原則)。本「減資辦法」與原「審查原則」之主要差異如下:
一、辦理減資時,金控子公司應符合之條件:
(一)銀行子公司:參考現行「銀行法第50條第2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規定銀行子公司減資時,其逾期放款比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需符合下列條件:
1、逾期放款比率未逾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且未逾1.5%;
2、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以上,且達80%以上。
(二)保險子公司:
1、保險子公司減資時,其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須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A等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事業同等級以上之評等。
2、人身保險子公司減資時,其最近二年之平均投資報酬率大於全業平均值及其近二年資金成本率,且近二年之股東權益對總資產之比率大於全業平均值之1.5倍。
二、減資後,金控子公司應符合之規定:
(一)銀行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10%以上及第一類資本適足率須達8%以上。
(二)保險子公司:減資後之信用評等必須維持twAA等級以上。
(三)期貨子公司:減資後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20%。
(四)證券投資信託子公司:減資後之資本額不得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所訂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淨值,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低於新臺幣9億元。
三、資訊揭露部分:
(一)增訂金控子公司於減資核准後2日內,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將取得資金之用途及預計產生之效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另於每季結束後及執行完畢後10日內,將該資金運用情形,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取得資金之實際運用結果,應於執行完畢後10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行政裁量及處分:增訂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申請子公司減資時,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之行政裁量;及核准後發現其資金用途與申請內容不符之行政處分。
檢附「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減資辦法」與現行「審查原則」差異說明各一份。

-----------------------------------------------------------------------------
行政院通過「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方案
為發展我國成為亞太地區籌資平台並提昇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行政院於今(28)日第3219次院會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方案,該方案計畫透過改善證券法規制度、擴大市場規模、吸引優質策略性產業上市(櫃)、擇訂重點推動產業推動其上市(櫃)、協助推動無形資產評價俾創新產業上市(櫃)、強化金融人才培養及積極對外行銷等措施,打造我國成為具產業特色之籌資平台,期擴大資本市場規模,並促進國內金融服務業與相關產業之繁榮發展。
金管會指出,我國資本市場具有高流動性、掛牌成本低、資訊透明度高等特性,且電子相關產業密集度高,科技產業上下游產業鏈完整,具有發展為區域籌資平台之潛力,透過相關措施之推動,預期將可達成之效益包括:
一、 增加新上市櫃家數:預計於99至102年間新上市櫃家數增加330家,其中外國企業增加117家,本國企業增加213家。
二、 籌資金額倍增:透過上市(櫃)家數之增加與市場國際競爭力之提升,使99至102年間海內外企業在臺籌資金額持續成長,於102年達到籌資新臺幣2,680億元之目標,較過去5年之平均募資額度1,340億元增加一倍。
三、 提升科技業與創新上市(櫃)公司市值:99至102年預計新增科技業與創新上市(櫃)公司達194家,科技業與創新上市櫃公司市值由98年底之12兆6,200億元上升至102年底之16兆8,365億元。
四、 提升證券市場市值占全球比重:99至102年我上市公司市值占全球比重由1.37%提升至1.5%,上市公司股票總成交金額占全球主要交易所比重由1.13%提升至1.4%。
五、 創造證券事業就業人數:透過上市櫃家數及籌資額度之增加,創造證券業就業機會,預估未來4年新增證券商從業人員1864人。
金管會表示,在資本市場日趨全球化之趨勢下,我國應在既有之相關優勢下,發展出具國際競爭力之利基市場,透過本方案之推動執行,將可擴大我國科技產業群聚優勢,使國際企業與我國資本市場進行更緊密的連結,並促進國內金融服務業與相關產業之繁榮發展。
-------------------------------------------------------------------------------------
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
金管會為健全保險業外幣計價傳統保單業務之經營,已研擬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依現行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保險業經營之非投資型保單,無論係以新臺幣或外幣收付,其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均適用同一國外投資上限,現行規定對於經營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外幣收付保險業務)之保險業者而言,其國外資產因受配置比例限制而影響其資產負債配置效率,經分析國外投資核定比例計算基礎與保險業外幣收付保險業務發展現況,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增列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依外幣收付保險業務經營情況彈性調整之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保險業符合一定條件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國外投資額度得於現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所定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之最高限額內,依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對於外幣收付保險業務比重較大之保險業者而言,其可獲得較大國外資產配置彈性,且隨其業務增長亦可彈性增加國外投資額度,應有助於整體資產負債配置效率之提升。
二、明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依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者,其經營外幣收付保險業務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如有未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之情事,應訂定事實發生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改正之調整計畫,於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備查,並明定保險業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未依調整計畫完成調整、或於本會核准依第一項規定計算國外投資額度後發生前項應報送調整計畫情事累計超過二次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國外投資額度之核准。
金管會亦提醒消費者,自93年5月及96年8月起,金管會已開放壽險業經營外幣投資型保險業務及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目前國內各類外幣保單已可提供民眾多元化之外幣資產配置選擇,呼籲消費大眾如有購買外幣保單需求,應向經金管會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之保險業者購買外幣保單,以免發生糾紛無法受到國內法律保障之情形,此外,目前國內市場上銷售之外幣投資型保單及外幣傳統型保單多屬中長期契約,契約存續期間可能短則六年,甚至長達數十年,由於匯率變化難以預測,消費者在購買外幣保單前,宜將保單計價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及經濟變動風險、未來是否確有外幣需求與自身承受匯率風險能力等因素均納入考慮。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此次修正內容更臻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意見徵詢,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保險局提出。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