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電影事業」及「出版事業」為大陸地區投資人禁止投資業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於99年1月15日發布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產業持股限額,嗣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增列「電影事業」及「出版事業」為陸資禁止投資業別。
電影事業包括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業;出版事業包括新聞紙、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事業。修正後之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產業持股限額表如附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業別
訂定目前已上市(櫃)公司
陸資投資公司比例上限
經
濟
部
公用天然氣事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經濟部直接投資事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交
通
部
民用航空運輸業
禁止投資
航空貨運承攬業
禁止投資
海運服務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8%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8%
行政院
金融監
督管理
委員會
金融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5%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證券期貨集中交易、結算業
禁止投資
內
政
部
保全業、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及不動產經紀業
禁止投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聞局
廣播電視事業
禁止投資
新聞局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禁止投資
電影事業
禁止投資
出版事業
禁止投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業
禁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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