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0-10-04-2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9月2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30日生效(xls)。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漢民微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代號3658)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9,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90,000,000元乙案,因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前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9月27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99年9月27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滬安電力控股有限公司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5,000千股暨原有股東提撥已發行普通股股份75,000千股申請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120,000千單位,俟臺灣存託憑證承銷完畢達到股權分散標準後,同意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乙案。

貳、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七十條

參、修正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有關交易確認書及對帳單之規定

肆、福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9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福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張瑋庭、黃靜宜及吳眉儀。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福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張瑋庭、黃靜宜及吳眉儀分別保管客戶交割銀行存摺、證券存摺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福勝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託買賣業務員張瑋庭、黃靜宜及吳眉儀1個月業務之執行。

伍、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9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林佳靜。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林佳靜知悉內部人員利用非本人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未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林佳靜1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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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9月2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29日生效(xls)。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34)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0元乙案,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該公司於99年9月24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生效。
四、福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9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92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健全營運計畫書等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規定,自即日(99年9月28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處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8101)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9年9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李森田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27日董事會決議增加轉投資對大陸投資,惟延遲至99年9月1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9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光華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與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均屬財務部,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19條第3款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於前揭違反處理準則情事,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 9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侯金英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有未於開會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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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美全國州保險監理官協會簽署合作備忘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99)年9月28日與美全國州保險監理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NAIC)完成簽署合作備忘錄(MOU)。
NAIC於1871年由美國50州及其特別行政區或海外屬地之保險局共同成立,總部設於密蘇里州堪薩斯市,其宗旨在協助州保險監理官為公眾利益達成保險監理目標,性質為多功能性保險監理輔助機構。
本MOU提供雙方一相互瞭解、資訊分享及技術協助之合作架構,內容包括:資訊交換、定期相互提供訓練課程、實習計畫及研討會、年度工作計畫之溝通與研擬、定期會議與聯繫等。本MOU之簽署對於加強雙方保險監理有正面助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即積極加強與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雙邊監理合作,為建立正式合作關係,更致力於與各國金融監理機關洽簽書面合作協定。截至目前,該會已與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簽署43個監理合作備忘錄或換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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