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0-08-10-華南產物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本國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etc....

華南產物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於今日對華南產物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予以糾正。
一、處分時間: 99年9月2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05條、第135條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團體傷害保險保單為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保險,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逕予承保,核與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5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承保保險時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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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0月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8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佰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05上櫃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千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千元乙案,經本會於99年9月17日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4987號函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10月6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472)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26,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6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貳、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參、處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0月7日
二、受裁罰對象: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2506)為行為之負責人章啟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年2月9日收受法院關於假扣押及抗告駁回等裁定,而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0月7日
二、受裁罰對象: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6215)負責人張永昌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93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償債資金來源,惟未於事前向本會申請更正,核有違反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公司法第248條第4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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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召開股東會所涉法令適用上之疑義,應循正常程序向主管機關請求解釋
經查某上櫃公司監察人擬於近期召開股東臨時會,近日在各大媒體刊登廣告,擬以禮券換取股東持股證明相關文件,前揭行為恐涉有利用股東資料變相價購委託書之虞,可能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相關規定。為免爭議,本會已發函請該公司監察人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另有關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所產生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及股務作業辦理相關爭議,當事人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法令適用上之疑義,亦應循正常程序向主管機關請求解釋,以杜爭議。本案本會證券期貨局亦已積極與經濟部聯繫,請其儘速作出解釋,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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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99年度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宣導活動」巡迴講座開始受理報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為加強向國人宣導定期檢視保險保障額度與及早規劃退休生活之觀念,並針對經濟弱勢民眾推廣微型保險概念,以確保民眾家庭經濟生活安全,已規劃自今年10月12日起於全國北、中、南、東部及離島地區規劃25場講座(詳附件),期藉由專家之指導,協助民眾對保障型保險、年金保險、微型保險及長期看護保險相關知識建立正確觀念,並引發民眾對規劃適足保險保障及老年經濟安全之重視。有興趣參加講座民眾可於金管會保險局委外建置網站(http://www.tii.org.tw/fcontent/TII201010/index.asp
)辦理線上報名或撥打報名專線(02)2397-2227分機303或287或直接於現場報名。
金管會指出,近年壽險新契約平均保額持續下降,97年及98年因受整體經濟金融環境及民眾消費需求降低影響,分別降至67萬元及68萬元,顯示國內重視保障之投保觀念仍需加強。另我國自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以來,65歲以上老人所占比例持續攀升,98年底已達10.6%,爰我國已面對老人經濟安全、健康與長期照護需求等重要課題,為能提高國人對於年老照護及退休生活規劃之重視,實有針對年金保險及長期看護保險等高齡化社會需求之保險予以宣導之必要。有鑑於此,金管會自95年起即已將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列為施政計畫,目前國人已可從壽險公會網站之保戶試算專區,檢視其保障缺口,另壽險公會及業者業於其網頁設置保障型商品專區,協助民眾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障型商品之情形、網路投保及購買通路等資訊,金管會並將定期辦理相關宣導活動,俾使民眾瞭解保險保障之重要性並及早規劃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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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及相關法令對保險業不動產投資之規範」
因壽險業係以經營長期保險契約為主之行業,其資金之特性屬長期資金,投資於長年期的固定收益商品,可以讓壽險業獲取長期穩定之報酬並減少利差損風險,以維持清償能力及保障保戶權益。目前因國內長天期投資工具不足,而不動產投資因具有長期性固定收益特性,故成為壽險業投資之重要資產配置項目。
目前保險法第146條之2已明定保險業資金得辦理不動產之投資,並規定以即時利用且有收益者為限,同時定有投資比例上限之規範,由保險業於評估投資報酬率及投資風險等因素後,在不超逾投資比例上限範圍內辦理。依同條文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30%,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同時規範保險業對於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需經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另本會於98年3月31日發布「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針對即時利用之認定標準、投資報酬率、未符合即時利用而須辦理專案報核之期限及資訊公開等,加以明確規範以利業者遵循,而本會亦依據上開處理原則對保險業不動產投資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保險業資金運用於不動產投資之適法性。
經統計截至99年7月底全體保險業不動產投資金額為4,213.95億元,占全體保險業可運用資金比例為4.03%,投資金額較98年底雖略增130億元,惟投資比例則略為減少0.2%,顯示保險業依資金規範之成長妥適配置於各項投資商品,並未有大幅增加不動產之現象。另自95年至99年7月底整體保險業不動產投資情形,其投資比例大多維持在4%左右,亦未有明顯提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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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管會為開放保險業資金購買供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且持股比例達50%大陸地區保險業(以下稱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之不動產,日前已完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之研擬,並已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99年9月29日完成預告程序。
經濟部於99年2月26日核定之「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內,已開放所有法人(含保險業)均可赴大陸投資不動產,惟現階段依大陸地區相關法令規定,保險業欲於大陸地區購買供參股事業使用之不動產,必須先於大陸地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為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風險之控管及大陸地區相關法令規定,金管會於99年9月29日完成預告程序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內,已就保險業取得供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不動產之投資方式、投資限額及投資資訊公開揭露等訂定相關監理規範,經再參酌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已完成上開修正條文之研訂,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險業於大陸地區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除維持原草案有關應就擬投資取得之大陸地區不動產每一標的物於事前逐筆檢送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外,並增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二、維持原草案有關保險業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所在地之縣(市),以自己名義取得供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之不動產,或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供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之不動產,並配合訂定保險業申請設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相關監理規定,例如該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且其業務範圍以購買、持有、維護、管理、營運或處分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等為限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三、維持原草案有關保險業投資大陸地區之不動產應以供保險業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為持有目的,以及個別不動產標地供保險業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保險業使用之最低面積應達該不動產標的物總持有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並應符合營運計畫書所載階段成長之各年度使用比例目標等相關監理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四、原修正草案第十二條之一第四項所定限額規定,移列為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五款,相關限額規定如下:
(一)加計其他國外不動產後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二)加計大陸地區特定有價證券後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十。
五、維持原草案有關保險業購買大陸地區不動產之資訊公開揭露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金管會表示,該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已於今(7)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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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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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推動企業誠信經營之措施
為強化企業誠信經營及公司治理,並配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反貪腐潮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7)日向行政院報告「強化推動企業誠信經營之措施」,除目前已推動強化之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及誠信經營之各項機制外,為提供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以協助其建立誠信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已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實施「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俾供上市上櫃公司遵循辦理。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訂定發布,有助於提升國際反貪與透明作為之評比,進而強化我國企業之國際競爭力及提升國家形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督導相關單位積極宣導推廣,讓觀念普及,使誠信經營內化為企業精神,在企業內生根,以促進企業永續經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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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銀行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金管會自94年7月起實施「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截至99年8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3兆4,398億元(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43.71%,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48.05%),已較實施本方案前增加新臺幣1兆732億元,成長45.34%,顯示銀行相當重視中小企業放款市場,中小企業取得融資順暢。
隨著經濟景氣改善,中小企業資金需求逐漸增加,使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大幅提升。99年8月底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較98年底增加新臺幣2,355億元,已超越99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新臺幣1,500億元之預期目標(達成率157%)。同期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1.30%,維持下降趨勢,顯示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授信風險控管尚屬妥適。
金管會表示,政府已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相關制度,對於經營狀況正常之中小企業,向銀行申請融資時如有擔保品欠缺問題,得申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取得融資。此外,金管會將持續鼓勵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以建立有利中小企業之融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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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0月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7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78,08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80,800,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達股權分散標準後得列為上市股票乙案。

貳、修正「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參、處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0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琪瑪國際)負責人嚴隆財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2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美琪瑪國際之子公司Catalyst於99年7月間新增資金貸與他人達
新臺幣1仟萬元且達美琪瑪國際淨值2%以上,惟美琪瑪國際遲至99年8月12日始代子公司辦理相關資金貸與公告申報,核違反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美琪瑪國際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0月6日
二、受裁罰對象: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憲章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至98年間召開董事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規定:(一)未於開會7日前通知董事及監察人或寄送未經其簽收,核已違反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二)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僅列記決議結果,以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表示資料補正之意見,亦未登載於議事錄,核已違反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對該公司為
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核准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投資於資源相關事業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資源相關事業包括傳統能源、替代能源、礦業、農產品、水資源及其他資源相關事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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