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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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呼籲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召開日期不宜過度集中

為保障股東行使股東權,金管會呼籲各上市(櫃)公司董事會在決定99年度股東會召開日期時,勿過度集中在少數日期,金管會並已採取以下因應措施:

一、「上市、上(興)櫃公司股東常會開會日期事前申報機制」

(一)作業程序:

1、線上點選系統:藉公開資訊觀測站認證申報系統申請,並由系統上立即得知申請結果(不需要同時發布重大訊息)。

2、上線點選期間:需於3月15日前初次登記,且於公告申報股東常會召開前均可修改,採先申請先登記制。

3、每日點選限額:每日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司開放點選家數不超過200家,但採通訊投票之公司不受限制,系統會顯示每日尚可點選家數餘額。

4、每家公司限點選1日。

5、公司預擬召開日期即可先行瞭解是否尚有餘額,線上點選日期後,再行召開董事會並決議通過股東會召開日期,及發布重大訊息等後續作業。

(二)金管會已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99年1月31日前完成系統建置、研訂相關執行勾稽作業及研議於相關章則訂定規範,並向上市(櫃)及興櫃公司進行宣導說明,且對本案執行有疑義之公司加強溝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對本案申報作業如有疑義,可洽證交所上市服務部及櫃買中心上櫃監理部。

(三)另透過系統程式設計建立勾稽機制,當公司原登記之日期與召開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日期不一致時,系統將產生異常訊息並限制其上傳,公司須先至事先申報系統將日期變更為一致後,始能對外辦理公告重大訊息。

(四)又為鼓勵上市(櫃)公司配合申報,已函請證基會將配合自願申報之上市(櫃)公司,列為「資訊揭露評鑑系統」加分獎勵項目。

二、股東會應有合格登記之股務業務人員參與

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第12條之2,規範股東會召開時,應有具備同準則第4條第1項資格條件及符合同條第3項合格登錄規定之人員參與,以提升股東會品質及落實股務人員之設置目的,俾利股東會之順利進行。

三、落實電子化通訊投票制度

(一)經濟部已研修公司法第177條之1增訂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公司將電子投票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另研修公司法第181條增訂分割投票之法源依據,預期將可提高法人機構股東使用電子通訊投票之意願。

(二)已函請券商公會、投信投顧公會及各保管銀行,若其會員所投資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已採電子通訊投票者,請其積極配合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以強化機構法人之股東監督角色與行動主義。並積極輔導上市(櫃)之證券商採用電子通訊投票。

(三)證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公司共同合作,已完成公開資訊觀測站「通訊投票宣導專區」之建置(98年12月30日正式上線),並積極宣導上市(櫃)公司採行。

(四)已函請證基會及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對自願採用「通訊投票」之上市(櫃)公司,適度給予資訊揭露評鑑及公司治理制度評量較高評分,以利制度之推動。



金管會表示,上市(櫃)公司為落實公司治理,應分散召開股東會之日期,俾利股東出席股東會,金管會並將持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宣導,以保障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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