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upntoday-2010-1-26-01-taipei financial news-針對99/1/26某報報導「金管會主委認為『國安基金在必要時刻也會轉賣為買』」之澄清說明

針對99/1/26某報報導「金管會主委認為『國安基金在必要時刻也會轉賣為買』」之澄清說明

一、金管會主委陳冲於昨(99/1/25)日出席臺灣期貨交易所股票期貨上市典禮時接受媒體訪問,提及對近期國際股市的觀察,並認為美股上週收盤再走跌,應是市場對所謂「歐巴馬大鎚子」措施(Obama's hammer)的反應,並未對於國安基金之進退場表示任何談話,今日某報報導「金管會主委認為『國安基金在必要時刻也會轉賣為買』」等語,與事實不符,特此澄清說明。
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之運作係由該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成糖業控股有限公司申報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大成糖業控股有限公司申報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100,000仟單位,總額新臺幣1,500,000仟元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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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族們注意了!沒投保強制車險或保單效期不滿30天不能換發牌照、登記或檢驗

汽、機車族注意了,如果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單效期不滿30日,想要辦理車輛檢驗或換發牌照或買賣過戶等異動,可是會被公路監理機關擋在門外的!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車主若前往交通監理處所辦理汽、機車的換發牌照或買賣過戶等異動登記,或接到通知辦理車輛檢驗時,若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單效期不滿30日者,監理機關依法是不能辦理前述各種手續的。

本項立法的目的是為保障車禍受害第三人,也減輕車主們可能發生的賠償負擔,此一條文的用意,就是要求每一車輛在有效的使用期間,皆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保障車禍受害第三人之求償權益。當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車禍受害人能迅速得到產險公司的理賠,獲得最基本的保障:同時,也替車主提供了一部份危險責任的轉架,減輕了車主的理賠負擔。使車車有保險,人人有保障。

換牌照前應先檢查投保狀況,規範30日的目的,一則是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讓產險公司提前通知車主有關續保的相關作業(應於保險到期30日前通知車主續保),同時以保險制度配合交通監理作業(車輛定期檢驗可在檢驗期前後一個月內作業的規定),也可避免車主遺忘投保或續保,而負擔重大責任。所以,各位車主朋友們,要辦理換照或驗車前,別忘了先檢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有效期間是否超過30天。如果沒有,記得先到保險公司辦理續保,才不致於發生白跑一趟監理所的情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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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案件情形

一、 98年度公開發行公司國內募集資金案件共259件,加上國外募集資金案件16件,對外籌資總計有275件,金額新台幣(以下同)4,824.10億元,較97年度211件,金額4,706.17億元,件數增加30% ,金額增加2.5%,顯示國內資本市場籌資狀況已較97年度成長。

二、 98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件數共179件,金額1,598.53億元,占公私募合計金額之比重為24.89%,顯見私募已成為公開發行公司的另一重要籌資管道。

三、 98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國內募集金額3,825.27億元,占總募集金額之 79.29%,海外募集金額998.83億元,占總募集金額之20.71 %,企業仍以國內募集資金為主。

四、 98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國內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之資金用途以償還債款(37.97%)及擴充廠房設備(34.11%)為最大宗。98年度募集資金件數及金額均以電子業居各產業之冠,金融保險業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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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2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商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8277)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核准安泰投信申請募集「安泰ING巴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5)日核准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安泰ING巴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投資範圍包括(1) 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本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2) 外國有價證券包括巴西、墨西哥、美國、英國、加拿大、奧地利、盧森堡及葡萄牙等國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經本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3)符合本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上述國家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4)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巴西之有價證券及巴西企業所發行或經理而於歐美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參、核准華頓投信申請募集「華頓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華頓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元大商業銀行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10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部分,包括美國等44個國家或地區及其它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不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該基金於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其中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相當於BBB/Baa2 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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