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upntoday-2010-1-26-02-taipei financial news-近日我國股市下跌原因分析

商丞科技(股)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停止申報生效
商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8277)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2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2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達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130) 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8,018,31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80,183,1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前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1月20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99年1月20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4108)申請撤回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0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貳、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群益期貨)及其前受雇人徐榮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65條第1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13款、行政罰法第25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群益期貨97年至98年間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執行期貨交易人之開戶、註銷帳戶、開戶資料變更等作業,且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未告知期貨商品性質及可能風險,核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65條第1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另徐榮偉辦理期貨交易人之註銷帳戶及變更通訊地址等作業有配合或協助代客操作之情事,且未就期貨交易人查證虧損情形明確告知,亦未於期貨交易人開戶前告知期貨交易流程等內容,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款、第13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群益期貨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群益期貨解除徐榮偉之職務。

參、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8年10月份營運情形之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月21日
二、受裁罰對象: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振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期限公告申報98年10月份之營運情形。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份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義務之違反,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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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國股市下跌原因分析

我國股市與國際股市比較:我國股市本日開盤下跌141.44點,跌幅1.74%,跌幅較大,惟今(99)年度表現尚優於上海、香港、新加坡等國際主要股市(詳如附件)。

近日我國股市下跌原因分析:

一、美股週四大跌:美國總統歐巴馬週四公布新法,將限縮商業銀行自營交易,包括禁止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等。

二、對中國緊縮貨幣政策的擔憂:據報導中國政府將積極收緊流動性和信貸,大陸於1月12日上調存款準備金率0.5%,並通知銀行限制信貸,且預期將實施更多緊縮政策,以控制通貨膨脹。

我國股市發展基本面尚佳:

一、上市公司營收成長:98年12月份營收16,223億元,較上月成長6.77%,較去年同月成長47.35%。稅前純益總計3,134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16億元,成長率3.84%。

二、外銷訂單成長:98年12月外銷訂單金額317.3億美元,較上月成長1.50%,較去年同月增加109.4億美元,年增率為52.63%,寫下史上單月最大年增率。

三、失業率下降:98年11月失業率5.86%,較10月下降0.1個百分點,已連續3個月下降。

四、外資買超且資金呈淨匯入:經統計99年初迄今,外資買超上市股票759.52億,同期間外資累計淨匯入40.65億美元(約新台幣1,306億元)。

五、美國總統歐巴馬所提金融銀行自營交易設限計畫係為強化美國金融體系,避免金融危機重演的諸多提案之一。而我國金融體系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受創程度較低,表現相對穩定及運作正常,並未採取類似美國對銀行限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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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後之相關保單適用疑義
有關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後之相關保單適用疑義

有關近日部分媒體報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通過後,消費者將面臨沒有兒童保單的空窗期,以及兒童保單出現搶購潮等說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該修正法案規定15歲以下未成年人身故不提供死亡保障,僅能退回保費加計利息,死亡保障係自滿15歲以後開始。依保險法之規定,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並無保險法第107條之適用,該等未成年人仍得享有前揭保險保障,故尚無外界疑慮之保障空窗期問題。

立法院為降低道德風險,爰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新法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此外,新法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則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金管會表示,新法公布生效前已投保之有效契約,無須適用新法;新法公布生效後之新投保件則適用新法之規定。保險公司如係配合新法變更投保年齡限制及刪除十四歲以下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者,仍可繼續銷售予15歲以上之被保險人,並於4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正程序。如欲設計含死亡給付滿15歲以後生效之保單銷售予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可於新法第二項授權利息計算之規範發布後,以備查方式辦理商品部分變更,或設計新保險商品辦理備查。前述備查程序,業者可於商品銷售後15工作日內完成修正程序即可。金管會於去(98)年底立法院黨團協商通過本法案後即請相關公會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以預為因應。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時應審視保單條款內容、事先了解其保障範圍,並視個人風險規劃購買保險,以避免發生日後理賠爭議,並呼籲保險公司應落實執行內部核保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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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會通過「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通過「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1月21日通過「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第40號公報)之公布,參酌國際實施國際會計準則情況,考量國內保險業發展情形,爰擬修正「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本次修正4條及增訂1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配合第40號公報之公布,參考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等國家對保險業提存特別準備金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作法,規定各種特別準備金於100年1月1日起,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管理辦法第5條)。

二、依據第40號公報規定,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應列於負債規定,為優先降低原列於負債項下之提存金額,規定該等特別準備金於100年1月1日起之沖減或收回之順序及處理方式(管理辦法第6條至第7條)。

三、增列明定專業再保險業對於第40號公報規定需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之合約,自100年1月1日起,應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以及其採用方法應符合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管理辦 法第8條之1)。

四、明定專業再保險業於100年1月1日起對於負債適足準備金提存之相關處理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9條)。

檢附「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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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
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本(21)日通過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新增條文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增加「輔助宣告」之規範,並為落實公司治理,避免保險業負責人未能專任職務而影響保險業健全經營,爰有強化保險業負責人於非保險相關事業兼職之限制,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民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增列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充任保險業負責人之規定;另保險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保險相關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二、為使保險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對非保險相關事業負責人之兼職有足夠之調整期間,修訂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險業負責人,有不符第3條第2項規定之兼任情事者,得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或解任之日,最長不得逾3年。檢附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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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擬訂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完成預告程序,各界就草案內容並無意見,該案亦經金管會99年1月21日第28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信用卡市場近年來快速發展,信用卡已成為民眾重要之支付工具,爰該會本次參酌各界關切重點、消保團體建議及信用卡業務機構實務運作,大幅增修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以期淡化信用卡融資工具之色彩,導正信用卡回歸支付工具本質,並強化對持卡人之重要資訊揭露,及對收單業務及特約商店之管理,俾進一步加強信用卡業務之監理,並提升對持卡人權益之保障。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發卡機構之核卡及行銷管理。包括:增訂發卡機構核發新卡時所提供之權益或優惠,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等(修正條文第18至23條)。

二、利率訂價之管理。包括:要求發卡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採取循環信用差別訂價,並至少每季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利率,且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載明利率調整事由。另外,發卡機構須提供持卡人長期使用循環信用轉換機制(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預借現金之管理。包括:授權主管機關就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行銷訂定相關規範,以淡化信用卡被擴張作為融資工具之色彩,導正信用卡為支付工具之本質(修正條文第25條)。

四、收單業務及特約商店之管理。包括:收單機構對特約商店之相關風險管理機制及特約商店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26至27條)。

五、發卡機構催收及出售不良債權之管理。包括:發卡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條件及相關催收規範(修正條文第29、30及51條)。

六、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之管理。包括: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須主動申報之重大情事,例如變更公司章程、資本總額、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修正條文第36條)。

七、對持卡人資訊揭露之管理。包括:要求發卡機構加強於申請書等就涉及持卡人權益之事項之告知,及強化每月帳單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之揭露,如:各項費用、循環信用本金、利息等分別列示;僅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繳清全部款項之時間及總金額等(修正條文第40至42條、44條)。

八、信用額度調整之管理。包括:發卡機構調整持卡人額度時,對正、附卡持卡人及保證人之相關通知及同意規範(修正條文第46條)。

九、違約金收取之管理。包括: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違約金收取方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8條) 。

十、附卡持卡人負連帶責任之禁止。明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修正條文第49條)。

十一、分期付款交易之管理。包括:強化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之相關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50條)。

檢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doc)│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doc)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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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9年1月21日第28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案,將於近日發布實施。

本修正草案於98年12月16日進行預告,預告期間計有信託公會及7家銀行提出意見,經參酌後,就預告草案再予修正第5條、第11條、第14條、第20條至第24條、第28條及第30條。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訂定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申請程序:有關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申請程序,過去已發布相關函令,本次修正乃將相關函令予以檢討整併於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8條,以利業者遵循。

二、 引進客戶分類制度(修正條文第2條):比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對於投資人的分類,將投資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包括專業機構投資人、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的法人以及提供三千萬以上財力證明的自然人。未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者,皆屬非專業投資人。

三、 規範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標的(修正條文第9條至第15條):過去信託業依照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其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僅限於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包括境外基金、外國股票、外國ETF、外國債券等)。本次修正擴大信託業得受託投資之標的,包括外幣存款、外幣短期票券、外國證券化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黃金等。但基於非專業投資人並不適合投資風險較高之商品,故對於其得投資的標的亦作區分,包括存放外幣存款的銀行,限本國銀行或資本或資產於全世界的排名為前五百名以內者;如果投資於外國ETF或證券化商品,範圍亦有限縮,且不得投資於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 強化行銷及業務招攬等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21條):

(一) 本次修正對於信託業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進行的廣告或業務招攬活動,除保留現行規定,包括提供之商品說明書應放置於特定櫃檯、不得對一般大眾進行廣告或業務招攬活動外,對於信託業現有客戶部分,為使信託業以適當的方式提供客戶有關外國有價證券的資訊,信託業得以當面洽談、電話、電子郵件或寄發商品說明書的方式向現有客戶進行外國有價證券的推介。

(二) 如委託人屬非專業投資人,則應另行遵守下列規定:(一)須先取得委託人書面同意該推介行為;(二)確認委託人不屬於不活絡投資人(最近一年以信託方式進行投資的交易筆數低於5筆)或弱勢族群(年齡70歲以上、國中畢業以下或有重大傷病證明者);(三)須確認所招攬的標的適合委託人;(四)招攬標的限屬已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的標的。

五、 規範信託業收取通路服務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有關信託業辦理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即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向交易相對人取得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可能使得信託業基於服務費用之有無或多寡予以招攬商品,產生不當行銷或未考量受益人最佳利益的情形。故規範信託業者收取通路服務費,應於收取後告知確實的收取費率,如果是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投資對象的商品,除已另有規定之商品外(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境外結構型商品等)每年收取範圍不得超過商品總金額的0.5%。

檢附「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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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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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發布「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99年1月21日第28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鑑於目前產業發展趨勢多朝整併方向發展,而企業於整併前所取得銀行之授信,整併前後之整體銀行曝險並未增加,故明定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致銀行對其授信額度總額超逾本辦法草案之限額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就其資金需求計畫是否符合產業發展必要出具意見,並經銀行依授信風險評估核貸後,自合併、收購或分割基準日起算5年內,該銀行得以原授信額度總額為其授信限額。但企業併購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檢附「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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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銀行法33之3總說明及逐條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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