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upntaipeinews-2/26-25-sport news-體委會0226新聞稿---行政院院會通過本會研擬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本會研擬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行政院院會今(26)日討論通過本會擬具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全案條文;我國前為仿效先進國家以發行運動彩券成功推展體育運動,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相關規定,自去(97)年5月2日開始發行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發行後確實引起民眾對運動的關注,有助運動產業發展,惟相關盈餘受限於法令規定,無法供作體育運動發展之用,未符運動彩券發行宗旨。為健全法制規範,籌集體育運動發展經費並符合民意,爰訂定專屬法規以為依據。本草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為與目前公益彩券立法目的有所區隔,明訂本條例立法目的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促進體育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至於發行機構部分,考量其應兼具公正公信與財務金流風控能力,爰明訂發行機構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指定銀行辦理。為完備國內體育運動軟硬體環境,同時兼顧社會福利照護,明定運動彩券盈餘百分之十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規定供社會福利支出使用,餘百分之九十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並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考量運動彩券之銷售行為涉及相當運動競技專業知能,基於扶植運動產業發展,並期擴大體育相關人員就業管道之立場,爰規定運動彩券實體經銷商,以具有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人員或體育團體為優先;至於經銷商之遴選方式,由發行機構依主管機關認定標準公開遴選,另為保障弱勢族群,經銷商僱用5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1人。為保障目前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辦理運動彩券發行銷售之發行機構與實體經銷商相關權益,明訂相關過渡條款,使現行發行機構得發行至原發行權屆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至於目前具經銷資格之正備取實體經銷商等弱勢族群,亦得於經銷契約期間繼續銷售運動彩券。為保護青少年及兒童,規範發行機構、受委託機關及經銷商不得銷售彩券或支付奬金予未成年人;另為降低人為操控機會,以達利益迴避之效,限制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運動競技賽事主辦者及參與賽事之隊職員,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違反者處以罰鍰。為維持運動彩券交易及運動競技公平性,參酌刑法妨害投票罪、妨害自由罪及詐欺罪等規定,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賽事之公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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