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對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98年12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第146條第8項、第148條之2第1項及第3項、第148條之3第2項、第168條第4項、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2項及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華南產物有公開資訊網頁揭露錯誤、業務員於註銷登錄後至離職日之間仍有招攬出單、團體保險商品有銷售予個別被保險人及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未符規定等情事,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暨內部控制制度,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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