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公布,參酌國際實施國際會計準則情況,考量國內保險業發展情形,爰擬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以下簡稱提存辦法),修正重點如次:
一、明定保險業各種特別準備金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提存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
二、明定保險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順序及處理方式,以及明定保險業應依據應注意事項辦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跨險別沖減事宜,以利保險業者遵循辦理。(提存辦法第九條至第十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
三、因應保險商品創新之趨勢,增列業者得基於穩健原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長期傷害保險準備金計算方式。(提存辦法第十四條)
四、增列明定保險業對於第四十號公報規定需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之合約,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應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以及其採用方法應符合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提存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
五、明示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自發布日施行(提存辦法第二十六條)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修正預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亦將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電子公布欄「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此修正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依所附格式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保險局提出。
附件:「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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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
由於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自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以來未再修訂,金管會為使所轄證券、期貨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監理規定趨一致,爰參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內容,研議修正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俾加強對證券商公會之管理及督導,以提升其自律機制,近日將依規定進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徵詢各方意見。
本次修正草案共計新增二條、修正十三條,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 公會業務人員相關規範:增列公會業務人員辦理之事項、消極及積極資格條件、及未具業務人員之資格者之改善期限為一年。
二、 修正章程應載明之事項及章程之訂定或修正應申報金管會核定。
三、 增訂公會對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管理,包含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應訂定辦法。
四、 修正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表等申報時間。由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修正為三個月內。
五、 公會理監事之資格及違法處理:增訂理事及監事應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之資格條件,及對於違法行為得以解任或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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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島極光(股)公司申報現金增資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寶島極光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115)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200千股~9,000千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90,000千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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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2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為其股東開曼島商頂新控股有限公司申請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以380,000,000單位為上限,俟臺灣存託憑證承銷完畢達到股權分散標準後,同意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案。
四、寶島極光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115)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200千股~9,000千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90,000千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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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預計98.12.02生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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