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時的欠稅要繳清,才出得了國門!
(桃園訊)財政部限制出境時的欠稅要繳清,才出得了國門!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始可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A君分別滯欠營業稅210萬元及個人綜合所得稅120萬元,均已超過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分別遭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處分;嗣A君滯欠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經執行徵起部分金額,尚欠90萬元欠稅未繳清,現因A君急欲出國,先行繳清營業稅欠稅,並主張所欠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向國稅局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惟遭到否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規定係指繳清「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A君如想「解套」,必須完納尚滯欠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後,稅捐稽徵機關才得以解除其出境限制;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收到稅單一定要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造成欠稅遭限制出境,以致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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