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辦「金融海嘯後金融監理與金融發展之新趨勢」研討會
金融海嘯重創歐美金融體系及全球經濟,顯現全球監理、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制度仍有改善空間。對此,國際監理組織及主要國家紛紛提出健全金融改革方案,期待建立更完善的金融監理、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制度。而金融業者本身亦積極尋求在新監理制度與金融趨勢下之新發展策略。呼應此新趨勢,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將於12月11日(星期五),假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位於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24號)舉辦「金融海嘯後金融監理與金融發展之新趨勢」研討會。
此研討會由基金主任委員李紀珠擔任大會主席並致開幕詞。研討會內容分為專題演講及座談會二部分。在專題演講方面,特邀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冲,主講「從全球金融秩序重建看金融監理新趨勢」,香港金融局(候任)副總裁阮國恒,主講「銀行監理與BIS的新趨勢」,以及世界排名前50大澳洲紐西蘭銀行(ANZ)之執行長Alex Thursby,也將針對金融服務業發展新趨勢分享其觀點。
座談會則以金融監理新趨勢、金融業發展新趨勢與消費者保護、金融風險管理,以及金融業國際化之機會與挑戰等四大範疇為題進行討論。應邀主持及參與座談之金融菁英,涵蓋產、官、學界,且陣容堅強,包括前財政部部長李庸三、許嘉棟董事長、櫃買中心陳樹董事長、銀行公會張秀蓮理事長、證基會丁克華董事長、花旗杜英宗董事長、美亞產險魏寶生董事長、高盛張嘉臨總經理、法國東方匯理銀行王伯鑫董事總經理、渣打銀行高恕年總經理、華南銀行王濬智總經理、台新金控林克孝總經理、新光儲蓉風控長、建業事務所金玉瑩律師、金管會楊雅惠委員、張士傑委員、金管會銀行局張明道局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謝易宏教授、政治大學周行一教授及東吳大學沈大白教授等。(研討會議程及出席貴賓,請參考附件)
現場並有國內外主要金融機構之負責人及高階主管參與討論;歡迎各位媒體朋友參與及報導!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核處糾正、自99年1月15日起停止銷售汽車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解除汽車保險部經理人職務暨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98年12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第148條之2第3項、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第149條、第171條之1第2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係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主要係上開管理辦法修正發布施行迄今,國外經濟金融情勢已有明顯變化,為兼顧保險業國外相關金融商品之投資彈性,並循序引導保險業強化國外投資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故修正上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條文。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國際金融市場票、債券商品發行現況,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此次修正已開放保險業投資符合一定資格條件公司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並同時依保險業持有相關有價證券是否經第三人提供保證之曝險差異,採取風險歸戶機制,增列相關限額之核算規定;此外,為推動保險業強化企業風險管理,循序引導保險業量化國外投資相關風險據以作為整體清償能力之評估基礎,本次修正特別於相關條文內明定保險業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均以留存書面資料,並應將國外投資所衍生相關風險之評估及控管與所衍生風險對於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納入國外投資相關風險內控管。
金管會表示,此次「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之修正,經邀請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完竣,已於98年11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完成預告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增列保險業得投資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公司所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規定,並配合增列相關投資限額之計算基準。(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
二、考量部分國家或無類似我國相關法令有關普通股每股面額統一定為新臺幣10元之規定,為配合此一國情間之差異,將原以「實收資本額」作為公司債投資限額核算基數之相關規定修正以「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作為核算基數。(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
三、為解決不同法令對於Exchange Traded Fund(ETF)中譯名稱差異所生之混淆,經參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爰將「交易所買賣基金」修正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配合保險業風險控管之實務發展現況,增列保險業從事國外投資相關風險監管措施之內容及範圍,與修正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之相關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金管會表示,該管理辦法已於今(10)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其後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係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主要係上開管理辦法修正發布施行迄今,國外經濟金融情勢已有明顯變化,為兼顧保險業國外相關金融商品之投資彈性,並循序引導保險業強化國外投資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故修正上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條文。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國際金融市場票、債券商品發行現況,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此次修正已開放保險業投資符合一定資格條件公司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並同時依保險業持有相關有價證券是否經第三人提供保證之曝險差異,採取風險歸戶機制,增列相關限額之核算規定;此外,為推動保險業強化企業風險管理,循序引導保險業量化國外投資相關風險據以作為整體清償能力之評估基礎,本次修正特別於相關條文內明定保險業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均以留存書面資料,並應將國外投資所衍生相關風險之評估及控管與所衍生風險對於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納入國外投資相關風險內控管。
金管會表示,此次「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之修正,經邀請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完竣,已於98年11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完成預告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增列保險業得投資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公司所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規定,並配合增列相關投資限額之計算基準。(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
二、考量部分國家或無類似我國相關法令有關普通股每股面額統一定為新臺幣10元之規定,為配合此一國情間之差異,將原以「實收資本額」作為公司債投資限額核算基數之相關規定修正以「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作為核算基數。(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
三、為解決不同法令對於Exchange Traded Fund(ETF)中譯名稱差異所生之混淆,經參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爰將「交易所買賣基金」修正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配合保險業風險控管之實務發展現況,增列保險業從事國外投資相關風險監管措施之內容及範圍,與修正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之相關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金管會表示,該管理辦法已於今(10)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其後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