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upn-new taipei news-labor-2011-10-12-06-工會會務假給予標準以與雇主協商為原則

工會會務假給予標準以與雇主協商為原則

【新北市】針對今日(12日)自由時報刊載「工會會務假不一惹爭議」新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工會幹部有辦理會務需求者,應以與雇主協商為原則,特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1. 依100年5月1日公布施行之工會法第36條、第46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工會理監事有辦理會務必要者,得與雇主約定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未約定者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工會法並新增「雇主未依規定給予公假,處以最高10萬元之罰鍰」規定。因此,工會理事、監事請公假處理會務,以與雇主協商為原則,惟以企業工會幹部處理該企業勞工事務直接相關者為限。

2. 目前市府輔導「新北市政府工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會」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工會」辦理會務假情形,除環保局工會理事長試行全日會務假3個月(100年8-10月)外,其餘工會理監事皆視會務情形,於開會或值班時申請,雇主亦依開會通知單或簽到表给予公假,皆符合法制。

3. 另有關「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教師會務假爭議一節,其本質上係結合相關教師所組織之工會,不限於單一學校主體,須與學校個別協商約定,始得辦理會務,無集體與雇主約定給予一定時數公假之空間。

4. 綜上,在工會法所定會務假上限內,各工會應依實際會務運作及會員人數等情形,透過與雇主協商方式處理會務假,以符合法制及彈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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