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10月9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12年延長至14年;勞動部已完成相關配套法令,並於今(11)日發布,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達60點以上者,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即可延長至14年。
勞動部表示,前述配套措施已明定於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修正發布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其中,審查標準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表」(請參閱附件檔)。為使勞雇關係穩定且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能繼續留臺工作,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專業訓練」的點數計算方式為:(1)取得我國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可得15點,(2)經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訓練,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或訓練合格證明,且訓練時數達90小時以上可得10點,(3)參加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辦理之照顧服務訓練並經開立照顧服務訓練證明可得5點。
「語言能力」是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教育部、客家委員會或原住民族委員會測驗合格及開具認證初級或入門合格證明者,或學習達120小時有證明者可得35點,雇主出具外國人具備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能進行生活及工作溝通的證明或切結,即得30點。
「工作能力」則是由勞動部查核外籍家庭看護工為申請的雇主服務期間,依服務期間達1年以上、3年以上未滿6年、6年以上未滿9年及9年以上,可分別得到10點、15點、20點及25點;至於「服務表現」,是以外國人工作具特殊表現,經地方政府出具證明可得25點,或是外國人工作具特殊表現,由申請的雇主或曾聘僱的雇主出具特殊表現證明或切結可得20點。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為便利雇主申請及人力銜接,在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時,雇主就可先行提出申請,並配合在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時,一併申請;同時,也可為工作已屆滿12年而出國的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延長累計工作年限後,再入國工作。
由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年限延長攸關民眾福祉,勞動力發展署強調,如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想申請聘僱許可延長至14年,在外國人符合評點表規定達60點時,雇主即可檢附評點合格的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該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聯絡電話:02-2380-1807)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如有不明之處,亦可去電洽詢相關資訊。
-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聯絡電話: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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