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本(104)年1月1日修正施行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規定,進口供製酒之未變性酒精,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為限,財政部於本年12月29日發布「進口酒類一般查驗項目表」(如附件1),修正進口食用酒精之檢驗項目為甲醇、鉛、硫酸試驗色度、氧化時間、固形物含量及氰化物(以木薯為原料者)等6項,另明定基於國內外資訊,認有其他衛生安全疑慮者,各酒類之查驗項目不受上述查驗項目表之限制,並自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
另財政部表示,依本年5月1日修正發布並定自明年1月1日施行「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明年起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者,改依實際檢驗項目收取查驗費;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基於衛生安全疑慮,對原採書面核放案件,經公告改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其應收取之查驗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後,始按公告費額收取查驗費。有關進口酒類查驗各項收費基準除明定於該條附表之項目(如附件2)外,並於本年12月29日公告新增檢驗項目及收費基準(如附件3)。
至於目前基於瞭解產品特性或屬監控目的,額外增加檢驗項目者,如進口法國干邑白蘭地查驗塑化劑、日本輻射地區產製酒品檢測輻射、酒精度15%以下之酒品抽批檢測防腐劑及採書面核放之伏特加抽驗甲醇等,則不另收費。惟增驗項目經檢驗不合格之酒品,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後須連續3次逐批查驗,則依公告費額收取查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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