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upn-financial-12-30-13-金管會105年元月起實施之金融新措施

項次
實施日期
重大措施
具 體 內 容
1
105.1.1
推動承銷競價拍賣新制
1.為改善現行初次上市(櫃)股票(IPO)之承銷配售多採用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可能產生之問題,自10511日起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申報之IPO案件,除符合特定條件者外,應優先採用更具公平與公開性之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承銷。
2.透過證交所建置網路競價拍賣系統,並委由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人投標,投資人得採網路投標或赴開戶證券經紀商之營業處所臨櫃投標,取代現行投資人僅能親赴承銷商營業據點以書面標單投標之不便。競拍新制下將大幅便利投資人參與投標及提升競價拍賣作業效率。
2
105.1.1
擴大電子投票範圍
自105年1月1日起,上市(櫃)公司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同時達1萬人以上者,及初次上市(櫃)之公司,召開股東會均應提供電子投票。
3
105.1.1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施行
開放符合資格條件之財產保險業者得經營三年期以下,且不保證續保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4
105.1.1
修正「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
修正後之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7項重大疾病項目名稱,俾符合目前醫療實務用語。
2.修正後之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共計甲型、乙型2個版本,其中乙型依病況程度區分為輕度及重度,甲型則比照現行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未進行輕度、重度分級,且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殘障、癌症及癱瘓等4項疾病之定義同於乙型的重度。且保險業如有銷售保險範圍含有7項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之保險商品(不含以7項重大疾病為豁免保險費保險範圍之保險商品),至遲應於105年4月1日前至少提供一張採乙型重大疾病定義設計之保險商品供消費者選購。
5
105.1.8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配合企業併購法第6條修正條文於105年1月8日施行,其中第6條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等事項,金管會已依該條文授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相關規範,將於105年1月8日施行,俾利股東於進行併購決議時獲得足夠適切之評估資訊。
6
105.1.15
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
為使公司之重大訊息充分公開,並提供投資人訊息消化時間,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參酌國外主要證券交易所規定,增訂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將於105年1月15日施行,主要規範如下:
1.    上市櫃公司如預計於營業日下午5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重大事項,應於前一營業日(至遲於當日上午730分前)向兩單位申請股票暫停交易。
2.    另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公司無法完整說明者,兩單位亦得主動執行其股票暫停交易。
3.    為利上市櫃公司及投資人瞭解相關機制,兩單位除製作相關宣導短片及海報外,另將辦理多場宣導會。
7
105.1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及第2條修正條文施行
放寬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將無需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8
105.2.1
擴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
為提升證券商服務效能,擴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自105年2月1日起實施下列措施:
1.放寬證券商得雙向與客戶、同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
2.新增借券用途包含:證券商得出借予同業作為業務券源、於證交所借券系統出借、參與證金事業之標借及議借,以及供券商及客戶作為彌補當沖交易短差部位。
3.    配合投資人融資融券限額之放寬,對客戶融通限額回歸由證券商自行控管。
9
105.2.1
放寬當日沖銷交易標的範圍
為健全我國交易制度,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金管會自103年起以分階段方式開放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並為擴大投資人策略交易之買賣標的及市場動能,自105年2月1日起再放寬當日沖銷標的範圍,開放所有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均得當日沖銷交易,放寬後當沖標的範圍將由原374檔擴大為約1,434檔。(104年11月30日統計)
10
105.4.1
實施保險業核保差異化管理措施
自105年4月1日起施行保險業核保差異化管理措施相關規範,該項措施係以保險業之「法令遵循情形」及「消費者保護辦理情形」作為管理指標,將商品核保標準區分為三級管理,表現較佳之保險業得自行訂定核保標準,給予其核保業務一定彈性,表現不佳之保險業則適用較嚴格之核保標準,以鼓勵業者遵循法令及強化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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