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依據立法院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4項規定,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該部會同經濟部定之。為利稽徵作業,該部預計於105年1月5日預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草案。
該部表示上開辦法草案內容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查閱,草案重點如下:
一、 中古汽(機)車報廢、出口、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等相關規定。
二、 申請減徵貨物稅者,應符合具備之條件、資格及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期間之規定。
三、 訂定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申請期間之計算及車輛產製出廠或進口人申請退稅減徵貨物稅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申請退稅程序。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總統府網站法律公布預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預計於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並於公布後第3天生效,消費者於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中古車,購買之新車始有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申請相關規定,消費者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www.mof.gov.tw/)或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dot/index.jsp )查詢,若有疑問亦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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